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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了,是选择转让股权还是撤资?

 魏春田 2020-05-16

当企业在对外投资时,可能会因自身的原因,或被投资企业的原因,改变投资的意愿,退出被投资企业,但在选择如何退出时却很有讲究,不同退出方式其所产生的税收后果是不同的。

举个简单的例子:甲企业与乙企业各投资100万元,组建丙企业,两年后甲企业因资金困难,决定终止对丙企业的投资。此时,丙企业资产500万,负债100万,所有者权益400万(实收资本150,盈余公积100,未分配利润150) 股权转让时的价格200万元。 

那么我们看看

退出的最直接最简单的方式是股权转让,即把自己手中被投资企的股权转让出去。那么甲企业要缴税=(200-100)x25%=25万元。

但如果选择撤资的方式。对于撤资,按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那么相当于丙企业累计盈余公积和累计未分配利润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100+150)x50%=125万元。这125万相当于甲企业的股息所得,而股息是免税的。

所以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200-100-75)x25%=6.25万元。

不同的选择,税则相差1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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