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改正”不是一种行政处罚,那是不是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换句话说,在对税务机关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时,是否要先行“责令限期改正”,如果不“责令限期改正”会不会导致行政处罚的无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税收征管法》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在“责令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之间的表述是:行政相对人有没按期申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多少罚款;或者表述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多少罚款。从《行政处罚法》与《税收征管法》规定中对“责令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表述来看,“责令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是两个并列的行政行为,不存在“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处罚”前置程序的问题。换句话说,没有“责令限期改正”,税务机关仍然可以处罚;有了“责令限期改正”,税务机关也可以不处罚。当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有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应当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行为,如果没有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行为,只能说明税务机关违反了《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但对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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