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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算清缴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一)

 魏春田 2020-05-16

每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在税前扣除时常会犯一些低级错误,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风险,不可掉以轻心。

企业一次性支付的跨年费用,不能一次性税前扣除。

在汇算清缴时,对跨年度费用该如何处理,有的企业不很清楚,认为只要取得了发票自然就可以扣除,至于跨不跨年度又有多大大关系。比如,某企业租赁房子,一次性支付5年的租金,取得租赁费发票,在当期全额税前扣除。类似的情况还有:企业的装修费等在支付时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支付以前年度公积金、补充保险等费用,在支付当年税前扣除。毫无疑问,企业的这些做法都是错误的。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跨年度支付的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扣除。在以前年度发生的费用,应追溯到费用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政策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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