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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六 · 行为特征)

 魏春田 2020-05-16

任何一种犯罪都有自己独特的表现形式。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偷税罪有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等等。这些表现形式就是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四要素之一,即犯罪的客观方面。

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言,其行为特征即是《刑法》205条所表述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真实的交易,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本身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真实的交易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真实交易的纳税人,要求其他纳税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真实的交易,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一般纳税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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