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一个朋友问,他的公司聘请英国的张先生作为顾问,签订了顾问服务合同,每年向张先生支付顾问费,但不知税收问题该如何处理,很是头疼 关于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即劳务所得,以劳务提供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你的公司在想张先生支付顾问费时,应20%税率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你的企业支付给张先生的顾问费,还应按6%的税率代扣增值税。可以依据业务合同、付款凭证和境外对账单或收据抵扣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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