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人员对甲公司在2015年~2016年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甲公司给某社会福利院,在2015和2016年各有一笔直接捐赠支出,其中:2015年15万元,2016年43万元,合计58万元。甲公司将捐赠收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和“销售费用”科目。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 甲企业观点:捐赠是企业的社会公益行为,既救助了社会的弱势群体,又帮助国家排忧解难,应该得到鼓励和肯定,税前列支没什么问题。 稽查局观点:虽然捐赠是公益行为,应该肯定和鼓励,但要在税前列支必须合乎税法的规定,否则不能税前列支。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第(五)项规定,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也就是说企业的捐赠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通过公益型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二是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能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就本案而言甲公司的捐赠没有通过公益型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因此不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故应调增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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