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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应如何分期抵扣?

 魏春田 2020-05-16

案例简介:2016年6月5日,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1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科目,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6月20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000万元,该办公大楼的进项税额该如何抵扣?

第一次抵扣:

纳税人2016年6月对该不动产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

进项税额=1000*60%=600(万元)

根据文件规定,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所属期2016年6月抵扣。

第二次抵扣:纳税人2017年6月对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处理

该大楼待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40%=400(万元)

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2016年6月取得扣税凭证,“当月起第13个月”就是所属期2017年6月,而不是2017年7月。

相关规定: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纳税人按照15号公告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上述进项税额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下列项目不需要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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