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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的几个问题

 魏春田 2020-05-16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一般纳税登记管理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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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也应当算在经营期内

《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公告》规定,所称“经营期”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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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办法》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公告》规定,“纳税申报销售额”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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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稽查查补销售额”应追溯税款所属期(月份或季度)销售额

《公告》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比如:某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2018年销售额450万元,税务机关2018对该企业进行稽查,发现该企业2017年度少报销售额70万元。上述“稽查出少报的销售额”70万元,应该计入2018年。则2018年应税销售额为510万,超过“年应税销售额500万元”的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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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是所有的销项额度都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办法》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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