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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责令限改也会犯罪

 魏春田 2020-05-16

1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甲系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东海国税局)税源管理科管理员,是对湛江市东海某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负有管户职责的税收管理员。

陈某甲在多次对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的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人民东一路外运大厦,而其税务登记地址是湛江市东海岛东山镇龙头管区龙安村518号之一,陈某甲没有向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也没有就某公司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情况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时任东海国税局税源科科长李某(另案处理)曾多次与陈某甲对某公司进行实地检查,亦未对某公司跨区异地经营的行为及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予以及时纠正,更没有督促某公司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以及经营地所在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在某公司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正时,李某、陈某甲虽在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与征管软件登记地址不一致,按照《湛江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属于实地查验的结果不正常,应当延长某公司纳税辅导期或取消某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但李某、陈某甲仍然建议同意某公司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正申请,以致某公司最后获取申请最高限额为一百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

而取得该资格的某公司在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期间,陈某甲未认真核查某公司的货物、资金来源等项目,即使偶有发现某公司会计凭证出现异常,却没有对账面进行认真核实,仅是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乙进行口头询问,且没有及时向李某反映上述情况。

由于陈某甲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某公司得以利用上述税收监管工作的漏洞,于2010年3月至11月间,向湛江市镇昌化工有限公司虚开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4485231.50元(金额为人民币3833531.19元,税额为人民币651700.31元),镇昌公司在当年已将6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税款人民币651700.31元。事后,由于镇昌公司纳税人已逃走,湛江市国税局未能追缴镇昌公司虚开增值税税款,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651700.31元。被告人陈某甲在对某公司的税源监管及日常检查过程中不认真执行相关法律、部门规章规定及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某公司得以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陈某甲对651700.31元人民币的国家经济损失负有直接责任。

2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651700.31元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除处罚。

3魏言税语观点

就本案而言,税收管理员多次对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的过程中,己发现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与其税务登记地址不一致。却既不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又不按照《湛江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延长某公司纳税辅导期或取消某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也未认真核查某公司的货物、资金来源等项目。从而导致纳税人利用监管漏洞虚开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了六十五万余元的损失。被司法机关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罪是当下税务人员最大的痛点,然而一个一个鲜活的例子,似乎没有引起多少人的观注和警觉。在税收执法中我行我素,责任意识淡薄,风险意识没有的,大有人在,其结果是一个接一个的栽跟头,一个跟头比一个跟头狠。这正像唐朝诗人杜牧在《阿房宫赋》中所说:“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复哀后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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