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构成 (一)行为方式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然《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据《刑法》第293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3、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情节恶劣或者严重 1、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成立寻衅滋事罪,但是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2、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三)罪数问题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的,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例如,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重伤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强拿硬要行为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抢劫罪。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应视客观行为性质与主观心理状态,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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