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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厉打击非法放贷情形下,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如何审理?

 hyxz_ljf 2020-05-19

大家好,我是杭州邹祺明律师,欢迎收看我的节目,民间借贷纠纷一直以来都是法院审理案件中数量较多的,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法院,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数量与其他类型的案件相比,可能排在第一位。目前法律又在严厉打击非法放贷行为,所以也有必要给大家介绍下,现在法院如何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在严厉打击非法放贷情形下,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如何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11月份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民间纠纷中提到了两点:

第一、要求出借人出借的是自己的资金。法律禁止高利转贷行为。法律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己的资金。若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金融秩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此种民间借贷行为会被认定无效。被认定无效的后果是,利息约定、违约金约定、律师费约定就无效了。法院会重点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若借款人能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法院一般可以推定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除非出借人举出反正推翻。法院关于“高利转贷”认定的标准是,只要出借人通过高利转贷行为牟利的(比如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就可以认定高利转贷行为。关于借款合同无效,除了出借人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借款人外,还要求对出借人的行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实践中,只要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存在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事实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

在严厉打击非法放贷情形下,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如何审理?

第二、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什么是职业放贷人呢?简单点说就是靠出借资金给别人赚钱利息,以赚取利息为个人收入的这些人。职业放贷人不同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熟人之间,因为亲戚朋友同事一时资金的需要,偶尔出借的行为,不具有经常性。若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浙江高级法院出台了认定职业放贷人更具体的标准,而且我也了解到,自从浙江高院出台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后,法院都在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统计工作,为的就是严厉打击职业放贷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可能会无效,关于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的约定会无效,从某种程度上可以遏制职业放贷人的放贷行为。还有,若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后,职业放贷人收取的利息会被征税,浙江省已经开始实行了。

在严厉打击非法放贷情形下,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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