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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法院查封之前已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能无偿收回吗?

 刘锡春律师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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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第一巡回法庭:法院查封之前已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能无偿收回吗?

【源自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四省区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意见》】

【问题】法院查封之前,土地闲置已经超过两年的,行政机关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

【答】法院查封之前,土地闲置已经超过两年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作出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函请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及时解除查封。人民法院及时解除查封的条件应当是,政府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债务及利息款项,结清查封土地上的债务。

【理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6月6日通过,并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时已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和已满两年未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停缓建工程用地,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作出决定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函请有关人民法院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政府未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人民法院已经查封土地,依附在被查封土地上的债权是合法有效的,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函请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必须保障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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