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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关系的和谐化(上)

 楚天浩慧聪书院 2020-05-22

注:鉴于篇幅,本文分三个部分发表。此为上篇。

. 论作为财货的社会关系

通过将“财货”这一概念拓宽到那些不存在物理特性的对象、并以此为基础重新解释“经济计算”定理后,我们可以理论性地认为:人参与社会、分享与他人合作的成果,这就是人创建、维护并使用“社会关系”这一财货的效果。我们生产并消费社会关系的事实,正如我们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便利一样,这些都属于市场活动的基据。既然经济学所研究的是真实世界、而非某种脱离现实的幻想,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用行动学所揭示的先验理论,在给定的基据上去发展更加详细的论证。

正如行动学的公理所揭示的一样,人之所以生产并消费社会关系,是因为它有助于实现人的某些目的。考虑到资本的稀缺、才能的差异等经验事实,社会关系作为手段对于个人目的的实现往往有着相当大的帮助;否则,就相当于只身到荒岛上生活一样,想必这会异常艰辛,甚至连生存也不一定能够保障。

在此意义上重新审视“社会”这一概念,我们很容易就能认识到它等价于社会关系的财货结构;这似乎有循环定义之嫌,但考虑到“社会关系”一词的含义仅仅是对“人通过多人合作来实现特定目的”这一事实所做出的纯理论构建,那么以上定义也就没有任何模棱两可之处。在勾勒出“社会关系”的财货结构后,我们可以以分析任意一类经济部门的方式来分析“社会”本身。

和集体主义的错误观念或妄想不同,“社会”作为一个产业,正如其它产业一样,服务于个人对自身需求的满足,而不可能像一个有自由意志的个体一样反过来以牺牲个人为代价来满足“自己”(但人可以牺牲他人)。不管“社会”这一财货结构是如何构建的,这一客观属性是必然的。显然,正如其它产业一样,“社会”也不可能“独立自主地”维持自身存在,它必须依赖其它产业的发展而发展。比如,借助健全的农业、工业和金融业发展,“社会”这一产业可以让人更方便地动用社会关系来换取到满足需要的财货;而缺少了相关产业的进步,社会产业也必然无法如此便利地帮助个人实现其目的。这么说可能过于抽象了,举个例子比较合适。比如,随着制造业、网络和物流的发展,电子商务平台逐渐发展壮大,这使得时空上相距甚远的买家卖家也有能力达成交易。这个例子最突出的特征,不是买家和卖家本身拥有的“物”有多吸引对方,而是他们借助于相关产业的进步,缔结交易关系的难度大大降低;如果没有必要的技术与物质积累,这两家不仅不会达成交易,他们甚至意识不到对方(作为潜在交易对象)的存在,也就绝无可能为了争取和对方做交易而行动。无疑,只有能够意识到对方存在并能够达成交易,双方才有能力进一步扩大交易,进而构建更加复杂的交易关系。

为什么我们需要创造“社会关系”这样的纯理论构建?的确,如果只是为了解释“个人主义”的内涵,以上方法确实有些多余;如果只是为了解释物质积累对提升个人福祉的意义,以上方法也显得稍微“大费周章”。但这些都不是本文所打算说明的。在以上论述中,我故意遗留了一部分领域没有解释;而要解释这块领域,尤其是像经济学对商品交换一样所做出的滴水不漏的解释,我认为必须首先要对“社会关系”进行财货化——如此,我们才可以简洁又严密地论证,伦理与法律对于提升个人福祉的重要性。

. 论社会关系的不当使用

正如人使用物理财货来满足目的一样,社会关系也服务于人对目的的实现。物理财货存在若干特性;比如,它具有排他性,它可以被交换,等等。作为社会关系的财货也具有若干特性,这些特性可能与物理财货的特性重叠或互斥;但我们可以发现其最明显的一个:社会关系的存续必须有赖于多人的参与和()人的维护。

社会关系作为财货并不像物理财货那样稳定,因为如果原先维护某个社会关系的一人或多人决定放弃它、且不打算寻找替代者来维护这个关系的话,这一社会关系很容易会立刻瓦解。对于其余维护者而言,从事实上的瓦解、到认识到“已瓦解”的事实,是需要一定时间的;他们如果想要继续享受原先从这个社会关系获得的好处,他们必须另行建立社会关系,为实现这一点他们可以扩大、减少或不改变维护者的数量或分工。

某一种社会关系可能对实现自身目的有帮助,也可能没帮助,或者甚至有害。既然社会关系与物理财货一样都属于人的手段,那么在客观上人就可以根据目标而选择最合适的手段,这包括放弃对目标不合适甚至有害的手段、并获取对目标有帮助的手段。

以上行动是有可能导致对社会关系的“不当使用”的。比如,在某个社会关系中,有一人或多人决定退出这个关系,但其他人以某种方式阻碍了这样的退出;在这样的情形下,这个“社会关系”对于退出期望者就是单纯的约束条件而不是手段(但却是其余人的手段而非约束条件),因为这个“社会关系”脱离了退出期望者的支配、并反过来支配了退出期望者所支配的手段。在这个情形下,我们可以说退出期望者仍然参与这份社会关系,尽管这份社会关系已不受他们的支配。对这个情形,我们可以理论性地认为退出期望者的社会关系遭到了一定程度的剥夺。

一个“不当使用”的简单例子就是AB的盗窃。在盗窃发生时,我们可以理论性地认为:尽管B不愿意把财物转移给A,但A借助社会关系,成功把B拉入了“B赠予A财物”的社会关系。这样的社会关系显然是受A单方面支配的,而B被单方面拉入该社会关系的事实必然意味着B支配其手段的能力被削弱;此时,我们可以理论性地认为B的社会关系因为A而遭受一定程度的破坏。

如果类似以上所示的“不当使用”是普遍的,那么根据一般经济理论所揭示的,这样的社会更容易陷入贫穷与动荡;反之,如果减少这类“不当使用”,那么我们就可以更容易地发展出繁荣、和平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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