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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论私有财产伦理的终极理由

 高开低走渣渣渣 2023-06-13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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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manitas按:本文摘自汉斯·霍尔曼·霍普《私有财产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一书第十三章,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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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塞斯在其恢宏巨著《人的行动》中,提出并解释了由人对行动含义(以及对若干产生行动之经验现实的一般、清晰引入的假定)的概念性理解所蕴含及推导的经济学理论整体。这个概念性知识被他称作“行动公理'。米塞斯证明了行动的含义(也即价值、目的、手段、选择、偏好、利润、亏损与成本的含义)是经济学理论的起点,在此意义上必须将其当成先验知识来看待。先验知识不是源于感觉印象,而是发自内省(一个人看不到行动,而是要将特定的物理现象解释为行动!)。最重要的是,不管怎样的经验,都不可能证伪行动公理,因为任何这类企图都已经预设行动的存在及行动人对行动范畴的理解(经历某些事本身终究也是有目的的行动!)。

因此,米塞斯通过重建经济学,最终使其诉诸先验正确命题的推导,可以认为经济学的最后基础已然由他奠定。他将这样建立起来的经济学命名为“人的行动学”(praxeology),即行动的逻辑,以强调这一事实:其命题能够依靠颠扑不破的行动公理与同样毋庸置疑的逻辑推理法则(如同一律与矛盾律)来证明,换言之,完全独立于任何类型(如物理学中所运用的)的经验测试。然而,尽管他的行动学逻辑思想及其整体建构在求索确凿可靠的基础时使其跻身于现代西方理性主义传统的伟人行列,米塞斯却不认同这个传统的另一主张是妥当的,该主张是:在伦理学事务中也存在着基础。据米塞斯所说,经济学命题存在着最后正当理由,而在同等意义上,伦理学命题并不存在这样的理由。经济学可以告诉我们,特定手段是否适于导致特定目的,但目的是否正当,既无法由经济科学决定,也无法由其他科学决定。目的之间的择此舍彼没有任何合理理由。最终从科学角度看,选择哪个目的纯属武断,皆为主观念想,除了纯粹好恶的这个事实以外,绝不可能有丝毫的合理理由。

许多自由至上主义者在这一点上信从米塞斯。他们与米塞斯一样放弃了伦理学理性基础的观点,并尽其所能地从经济学命题中得出结论:自由至上的私有财产伦理比起其他伦理产生更高的一般生活水平,绝大多数人实际上喜爱优越而非低下的生活水平,因此,自由至上主义理应大受欢迎。但米塞斯无疑清楚,最终这样的考虑只能折服那些已经接受一般财富最大化这一“功利”目标的某些自由至上主义者。对于那些不持有这一目标者,则根本没有任何说服力。因此,在这个最后分析中,自由至上主义只不过是建基于武断信仰的行动之上。

下面的概论要证明:为什么这个立场站不住脚?以及自由至上主义的洛克式私有财产伦理怎样才能从根本上终极证成?实际上,该立论支持另一位当代自由至上运动的大师级思想家穆雷·N.罗斯巴德首先在其《自由的伦理》中阐明的自由至上主义的自然权利立场。然而,这一对私有财产终极证成的立论不同于以往自然权利传统提出的立论。与其说是自然权利传统,不如说正是米塞斯与其行动学及行动学逻辑的证明的思想提供了样板。

我证明:唯有自由至上私有财产伦理可以被论证性地证立,因为它是论证本身的行动学逻辑上的先决条件,且可以证明,任何偏离的、非自由至上的伦理提议都有悖于这个展示偏好。人设定命题的行动(也即参与论证的行动)展示了一个偏好,这一偏好证明了特定的伦理。虽然这类偏离自由至上伦理的提议能获推荐,但其推荐的内容却有悖于其论证行动所展示的特定伦理。举例而言,一个人可以说“对于做何事,人总是秉持中立”(indifferent),但这个命题被做出该命题的行动本身所证伪,这个行动实际证明了(言此而非言彼或缄口不言的)主观偏好。同样,非自由至上的伦理提议在实际上被提议行动本身所证伪

要得出这个结论并恰当理解其重要性及逻辑力量,两个洞见是必要的。

一是必须注意到,什么是正当的或什么是不正当的问题——或就此而言更一般的问题,也即什么是有效命题,什么不是有效命题——唯有在我和他人彼此能作命题交换即论证的情况下才产生。在面对顽石或鱼类时,产生不了这个问题,因为它们不能参与这样的命题交换,无法产生有效性主张的命题。然而,倘若如此——除非自相矛盾,否则无法否定之,因为人无法论证'人无法论证'——则必须假定,任何伦理提议及其他任何命题皆主张其自身能够被命题性手段或论证性手段所证实。(只要米塞斯设定经济学命题,也必须假定他主张这一点。)实际上,在产生任何命题时,无论是公开的还是内里的思考,一个人证明了自己的偏好:愿意依靠论证手段说服自身或他人。那么,道理再浅显不过:除非凭借命题交换与论证以完成证成,否则绝无其他任何方法证立任何事物。接下来,假如能够证明,一项伦理提议就其内容而言,与提议者的这个主张——该伦理提议的有效性可凭论证手段来探明——存在矛盾,就必须承认它以失败告终。证明任何这类矛盾都无异于不可能性证明,而这种证明在智识探索领域中构成最致命的失败。

二是必须注意到,论证不是由无根浮萍式的命题组成的,而是一种利用稀缺手段的行动,一个人参与命题交换展示了他偏好的手段是私有财产。首先,倘若不预设一个人排他性利用自我物质身体的权利,那么任何人都无法依靠论证建议任何事,不管是谁都无法被任何命题所说服。正是这种对彼此排他性控制自我身体的相互承认,解释了命题交换的独特所在:某个人也许不赞同另一个人所说,但仍可能至少赞同存在意见不一的这个事实。显然也必须视这种对自我身体的财产权为先验正当的,因为无论谁想要证立任何规范,仅为开口说“我建议如此这般”,不管怎样都必须将排他性控制自我身体的权利预设成有效规范。任何试图反驳自我身体财产权的人都会陷入实践的矛盾,因为进行这样的论证本身已然意味着他接受了正在反驳的这个规范

其次,假如不许人通过拓殖行动占有身外的其他稀缺手段(先于他人利用之),且倘若不以客观物理条件来定义这些手段及对它们的排他性控制权,则不能维持任何时间长度的论证,也无法仰仗论证的命题力量。因为假如人完全不具有控制身外之物的权利,那我们全体都将不复存在,证立规范的问题也不复存在。因此,凭借活着的事实,对身外之物的财产权必须预设为有效。任何活着的人都无法用除此以外的方式论证。

再次,假定在特定个人与特定稀缺资源之间以先于他人的方式建立客观联系之拓殖行动无法取得排他性控制这些财货的权利,而假定后来者拥有对财货的所有权,那么任何人利用任何物去做任何事都是不被允许的,因为人在按自己意愿做任何事之前,不得不先征得所有后来者的同意。倘若遵守这一规则,则我们、我们的先辈以及我们的后代既往今后都不能生存。为了任何人——过去、现在与未来——论证任何东西,显然彼时此刻要有可能生存,仅求如此就无法将财产权视为不受时间限制的及关涉人数不特定的。确切地说,必须认为财产权是由特定行动人在特定时刻的行动产生的;否则,任何人在特定时刻首先要设法说出任何东西,而别人要设法予以回应,也都是不可能的。仅仅是主张先用先得的自由至上规则可以被忽视或无法证立,就意味着自相矛盾,因为一个人要能这么说话,就必须预设他在既定时刻作为独立抉择个体的存在。

最后,假如通过拓殖获取之物不按客观与物理条件来定义(且相应地假定侵犯的定义不是对另一个人财产物理完整性的入侵),而是以主观价值及评价来定义,行动与设定命题同样不可能。对于行动是否引起某物物理完整性的改变,每个人皆有控制力;而对于我的行动是否影响他人财产的价值,则取决于他人及他人的评价。为确保计划中的行动不致改变另一个人关于其财产的评价,将不得不征询全世界的人并与之协商一致。无疑,在这点能够实现之前,每个人都早已死去。并且,财产价值应受保护的观点不可论证性地得到辩护,甚至只是为了进行这样的论证就必须预设:务必允许行动先于任何实际上的意见一致(否则甚至无法设定这个命题)。然而,假如他们得到允许,那只可能是由于每个人财产边界的客观性,即每个人可自我辨别边界本身,而无须就其价值与评价体系首先征得他人的同意

通过活着与设定任何命题,证明了自由至上私有财产伦理以外的任何一种伦理都是无效的;否则,就会出现后来者拥有对物的合法要求权,或拥有之物以主观条件来定义,那么任何时刻的任何人都不可能作为独立抉择的身体上的个体而生存。那样,不管是谁都永远无法提出任何有效性主张的命题。

以上概括了我对私有财产伦理的先验证成。接下来我对前面触及的主题,对自由至上主义的'行动学逻辑的'证明,以及功利主义、自然权利立场之间的关系作若干评论,以圆满结束本讨论。

这个证明包含着对功利主义立场的根本性反驳。它证明了:仅仅是为了提议功利主义的见解,就必须将排他性控制各自身体及拓殖财货的权利预设成有效。更具体而言,关于自由至上主义的结果主义路径,这个证明显示了其在行动学逻辑上的不可能:排他性控制权的分配无法依靠特定的结果。除非私产权利先于较后的结果而存在,否则,一个人无法行动,也就无法提出任何建议。结果主义伦理在人的行动学逻辑上是谬误的。与之相反,任何伦理必须是“先验的”或刻不容缓的,这样人才有可能在此处和当下行动、提出此建议或彼建议,而非不得不延迟行动到今后。任何等候-结果式伦理的支持者,假如把自己的这个提议当真,当场便无法开口说任何话。同样,只要功利主义支持者仍然在场,他们通过自己的行动就证明了其结果主义的教义是且必须被认为是错误的。行动与命题设定在当下就要求私有财产权,无法等到以后再分配。

至于自然权利的立场,行动学逻辑的证明总体上支持其关于理性伦理的可能性,且完全赞同这个传统(尤其是罗斯巴德)达成的结论,它与前者相比至少有两个独特优点:

第一,人们对自然权利的立场常有怨言,尤其是对于不那么同情它的观察者,人性概念过于空泛,以致无法得出确定的行为规则。行动学逻辑的方法让人认识到,推导一种伦理的必然起点不是人性的广义概念,而是命题交换及论证的狭义概念,从而解决了这一问题。并且,只要是真或假、对或错的问题依赖命题交换而产生,对这个选择就存在着先验证成,那么,除非自相矛盾,否则任何人都不能质疑这一起点。最后,论证要求承认私有财产,故而论证性地质疑私有财产伦理的有效性在行动学逻辑上是绝不可能的。

第二,自然权利支持者无法成功桥接“实然陈述”与“应然陈述”之间的逻辑鸿沟——除了对事实-价值两分法的根本有效性给出某些一般批评以外。此处,自由至上主义的行动学证明具备这样的优势:提供了完全价值中立的私有财产权的证成。它仍然完全处在实然陈述的领域,不企图从“实然”中推出'应然'。其论证结构如下:

(1)证成乃命题的证成——先验正确的实然陈述;

(2)论证预设了各人的身体财产及拓殖原则——先验正确的实然陈述;

(3)任何对这个伦理的偏离都不能被论证性地证成——先验正确的实然陈述。

这个证明还为理解事实-价值两分法的本质提供了一把“钥匙”:应然陈述无法从实然陈述中推导。它们属于不同的逻辑领域。然而,同样一目了然的是,倘若不存在任何命题交换,一个人甚至无法陈述存在事实与价值,这个命题交换的实践进而预设了承认私有财产伦理的有效性。换言之,认知与探寻真理本身具有一个规范性基础,且认知与真理所依赖的这个规范性基础正是对私有财产权利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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