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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单方导致工期延误的期间材料价格上涨,由过错方承担差价

 乔谦律师 2020-05-23

原创:乔士倩 北京市浩天信和(济南)律师事务所

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敲响法槌

  【裁判要旨】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参考案例】

2019】最高法民申5628号某交通局、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争议焦点】

原审法院认定交通局、沿黄公司对延误工期造成施工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增加负有责任是否有事实依据

【裁判规则】

一、原审法院认定因交通局、沿黄公司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有事实依据

原告举证情况:

(一)关于供方东胜区给水管网导致罕台川特大桥二标无法施工的报告

(二)关于罕台川特大桥征地问题的报告

(三)关于搅拌站建设情况的报告

(四)关于请求解决电杆移位的报告

(五)关于沿黄一级公路第二合同段无法施工的情况报告

(六)关于办理包西铁路跨线施工许可的报告

(七)关于沿黄一级公路第二合同段有关社会问题的专题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因发包方交通局、沿黄公司征地、设计、协调等原因导致案涉工程无法按照进度进行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

二、因交通局、沿黄公司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带来的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增加具体情况

原告举证情况:

(一)关于沙漠旅游区永久性征地延误申请补偿费用的报告

(二)关于包西铁路影响施工申请补偿费用的报告

(三)《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四)关于申请材料价格调整的报告

(五)一审法院依据五强公司的申请委托河南远大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远大工程管理公司)所作的《鄂尔多斯市沿黄一级公路树林召至独贵塔拉段工程停窝工损失费及材料价差调整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因交通局、沿黄公司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带来的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增加具体情况。

三、综上一、二条,原审认定因交通局、沿黄公司的原因造成了工期延误,工期延误也带来了原告公司工程材料成本增加,原审法院认定交通局、沿黄公司对延误工期造成施工材料价格上涨、成本增加负有责任,有事实依据

四、《招标文件》虽然对正常施工工期内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承担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并不适用于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期间的材料款调差,以双方当事人可以预期的合理风险负担约定调整单方违约造成的损失扩大,显然有违公平、有悖逻辑

【索赔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12、 固定价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负担有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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