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黎族婚制的演變

 粤静深 2020-05-24

一 前言 人類婚姻制度的演進,和人類社會的進化,是有其聯繫性和適應的形態,這就是說,人類社會發展到某一階段。而和這一階段相適應的婚姻制度,是必具有一定的典型。所以人類婚姻制度和其他社會制度一樣,並不是永恆的一成不變,它只是歷史的產物,而其演進的過程,是隨着人類社會生產關係之進展而進化。 人類婚姻制度的演變,不是決定於人類之自身,而是爲社會經濟的基礎所決定;不是出於淆亂的偶然,而是有規律的演進。因此,無論任何民族,其婚姻制度,不能不遵循着共同的路徑演進;而透過這一系列之演進的過程,各民族間,因其社會的進化,有先後歷史之階段的懸殊,婚姻制度必然地呈現出顯著的不同。野蠻民族社會中的婚俗,正是我們文明民族的祖先兩性結合的早期歷程。所以我們對於半開化的黎族社會,男女兩性的結合,表現出一種原始的野蠻形式,亦就不必驚奇。 二 婚前——普那路亞婚制諸特徵之殘存 (1)少女之性的自由 黎族社會的風俗,當少女的身體發育到靑春時期,家長卽須於家屋之傍,另造一小室,爲少女私居的閨閣。給予她交接村中靑年男子,充分地享受自由的性生活之機會,而且這裏也是談戀愛和選擇她「白頭偕老」的終身伴侶的場所。於是村中靑年男子,除和這個女性有血緣關係的親屬靑年男子向爲例禁,不能享受這份豔福外,個個都得來接受這個社會所賦予的權利,莫不懷着給予她物色爲丈夫的熱望。這是黎族靑年男女過羅曼司生活之最快樂的黃金時代! 黎族靑年男女間性的解放——自由交合,在他們看來不僅不算是離經叛道的行徑,而且認爲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因之,黎族少女在結婚的時候,沒有一個是處女身。這和澳洲新幾內亞的土著民族,及東菲洲的馬賽伊族的靑年男女在村中公共宿舍裏伴睡的風俗,倒是不謀而合,然而這種自由交合的社會制度,自有其歷史的淵源,不能不說是荒遠的古代人類社會「知有母不知有父」的普那路亞婚制之存在的反映,而這一風俗,無疑的,是黎族社會的這一制度之殘存的照應! (2)兩性結合的條件——愛情 經過相當時期之後,少女便從這一羣靑年男子中選定她最鍾愛的一個,爲她正式的終身伴侶。這又和新幾內亞的土著民族靑年男女經過公共宿舍的伴睡,後來這個少女,成了特殊一個男子的愛人的風俗,如出一轍。然而他們兩性間的這種結合,絲毫沒有其他的條件和企圖,純然以愛情爲準繩。 黎族靑年男女在這種集團的交合中,漸漸形成主夫和主妻的關係,這正是,普那路亞婚向對偶婚之演化的特徵。 三 結婚——對偶婚制諸特徵之存在 (1)由戀愛到結婚 黎族靑年男女間要是情意默契,心心相印,便訂白首之盟;這是黎族靑年男女兩性由戀愛到結婚的必有過程。然而這種結合,僅是靑年男女兩造間的私自底配偶,還未成爲黎族社會所公認的正式的伉儷,於是乃由男子吿知其家長而轉達於少女的家長,除極少數由家長作主物色女壻外,十九是沒有問題。經過這一度的疏通和同意,結婚的簡單儀式,便繼着舉行。 黎族結婚的普遍的儀式,不是女子到男子家中結婚,相反的,倒是男子到女子家中「接帶。」在這個儀式中,男子旣不是一個,而女子也是多數,好像今日新式結婚之男子嬪相,除新郞新娘之外。而且在這個喜事的節日他們可自由交合。這種類似集團的結婚的風俗,無疑的,是黎族社會曾經過普那路亞婚制之一階段的說明。 (2)買賣婚制之開端 然而黎族社會的發展,已經是低級的農業社會,私有制度,早已確定。勞動力是生產的要素,尤其是在落後的黎族社會,人的勞動力更來得重要。而少女出嫁,顯然是對於女性的家族之勞動力的損失,要她的未婚夫的家族給予相當的代價以爲補償,這倒是很合邏輯的要求。所以黎族男子在舉行婚禮之先,就須送給丈人家他們認爲唯一財產的牛幾隻,以爲聘禮;不然,求婚的男子,就得上丈人家裏住一年或幾年,充當他們家裏的勞動者,而後才能達到成眷屬的目的。然而這一風俗,是在說明黎族社會買賣婚之興起,是以原始的形式來表現。這和其他野蠻民族社會中的婚俗,方式雖有不同,而其本質上卻毫無二致。這顯然是黎族社會發展到現階段伴來的產物,也就是買賣婚姻代替男女間自由結合之社會的因素。不然,我們對於不同種族間的野蠻民族的社會,而有相同的婚制,誠然是無法加以說明的。 黎族中有些家族,對於少女之性的自由,依然一如往昔的放任,不加以干涉;但對於少女選擇丈夫,家長卻有最後決定之權,這裏含有買賣式的作用,表現得更顯著。然而買賣婚並不是一種婚姻制度,乃是對偶婚時代婚姻上所發生出的一種買賣的形式。而買賣婚之起因,是起於人類勞動生產能力超過個人的必需生活以上,這就是說,人類有剩餘勞動之出現。而黎族社會的發展,正已如此。 (3)一夫多妻制的發軔 黎族社會男女間的結合,是以一夫一妻制爲最普遍,但是一夫多妻制也正在萌芽,不過只限於極少數的貴族,才能夠享受這個多妻的豔福。因爲家長已取得家族的支配權,財產便漸漸地集中於個人之手,貴族階級必然伴着擡頭起來而給予多妻制發展的基礎。然而黎族之一夫多妻制,不是由奴隸制而產生,而是直接由普那路亞制而來的。隨着家長地位之優越,對偶婚之發展,家長乃佔了多數的女子,以個人資格而和集團女子結婚。這種一夫多妻制的婚姻的副產物,從對偶婚時代起一直繼續到一夫一妻制時代。 四 婚後——對偶婚制過渡到一夫一妻制的特徵 (1)嫁女不落家 黎族社會的風俗,少女出嫁到夫家,宿一宵後便就歸住娘家私室,依然過着性的自由生活,無異往昔。然而私有觀念之根深蒂固,促成男子對女性的佔有慾,也正在潛滋暗長,因之,嫁女不落家,經常發生情殺的血案。因爲她的丈夫對其他和她交合的男子,施行暗殺。所以黎族中很多靑年男子,爲了女人而犧牲了他們的性命! (2)婦人性之自由的消失 黎族女性之性的自由,卻有其消滅的一定時期,就是自從第一次生育兒女之後,便完全失掉其性的自由,放蕩荒淫的性生活,便從此結束。這是黎族社會之一種習慣法,而女性只得奉行唯謹的天經地義。今後女性須絕對服從丈夫的命令,夫倡妻隨,簡直是賢妻良母的典型。 然而結了婚的黎族男子,尋花問柳,是司空見慣不以爲怪的事;而養育了兒女的黎族婦人,如背着丈夫偸漢,那是莫大的罪過,要受丈夫的責斥,是不待言的,甚至夫婦仳離,也在所不惜。所以黎族社會男女間的不平等,這裏是座分水嶺,今後女性便懾服於男子的權威之下,而套上永遠擺脫不了的枷鎖,淪爲家庭的奴隸;反之,男性卻樹立起控制女性的基礎,也在這裏開端,而且得到完全的勝利。在這裏我們看到黎族社會女權勝敗之截然的一個過程! 因爲在對偶婚姻制度之下,是一個男子與一個女子的同居,不過一夫多妻制和通奸卻是男子的特權。女子則在同居期內,須嚴守貞操。男女的婚約很易於解除。這種婚姻的經濟基礎,是生產工具之發展,使個人勞動漸漸成爲可能的個人主義之出現,對偶婚才漸向一夫一妻制的演化。所以現階段的黎族婚制,無疑的,是由對偶婚到一夫一妻制之過渡。而與黎族社會的經濟基礎,倒是相適應。 (3)節日的男女幽會 黎族社會的又一風俗,每當慶弔節日的這一天,黎族靑年男女得自由性交一次,在觥籌交錯,杯盤狼藉之餘,男女間都含有酩酊的醉意,嘹喨的歌聲,不自制地奪口而出,發漏他們互相懷念的深情,或一見傾心的熱念。他們的血管裏,燃燒着靑春的烈火,奔騰澎湃!這個時候,她們得隨她個人的意願,選一個情投意合的臨時情郞,一試其温柔滋味,任何人不得出而干涉。縱是她的丈夫在場,也只得另找對象,退避三舍。這和猺族的「跳月,」苗族的「趕墟,」顯然有不甚差異的風俗。黎族女性嫵媚而風騷的姿態。婉囀而抑揚的歌聲,對男性是具有絕大底性之引誘力的。這一風俗,又倒類似古代鄭衞之風! 黎族的婚制是由對偶婚向一夫一妻制演化的形態,具有三個明顯的證據:由公開通奸,走上慶弔節日的通奸,到最後被完全禁止。從這裏使我們相信,對偶婚在黎族社會有過全盛時期。 (4)離婚的習俗 「離婚」在黎族社會中也是不能免的現象。黎族夫婦間因故齟齬,情感一旦決裂,任何一方可以提出離婚的要求,但是必須徵求夫婦兩方的家族意的見,經過一度調解,認爲夫婦間再不能和合如初,那末問題也就得到解決,乃宣吿正式脫離夫婦關係。黎族社會的習慣,夫婦仳離時,男孩得歸其父教養;女孩則由母撫育。並給予她一副生活工具,和她應得的一份食糧,以爲她謀生的根據。從此情天變成恨海,分道揚鑣! (5)長男不得當家長 黎族社會之私有制度的發展,對於財產的繼承權,必然關聯到繼子之血統的重視,這是人類社會自從私有制度發生之後,所共同的要求。所以黎族社會有第一個男子不得當家長之習慣的規定。因黎族女性從出嫁到第一次生育的期間,完全是自由性交的時期,兒女的血統含混自然是絕對可能的事。然而也並不是沒有例外,就如沒有其他男子的家族,含有雜種血統嫌疑的這個男子,在這個特殊條件之下,當然是「舍我其誰,」「唯我獨尊」了! (6)轉婚制及亡婦的歸葬 黎族社會之另一風俗,就是如哥哥死後,弟弟可把他的遺孀繼承下來;弟弟死了,哥哥同樣地可以如法泡製。這種轉婚制,卽在印度比較文明的錫克族中還是在盛行,黎族婦人死亡後,必須擡歸女性的娘家,埋葬於女性公共的坟地。據黎族的傳說,婦人的靈魂,在陰陽分野的途程中,於是才爲「黎母」——黎族女性所虔誠篤信的女神——所認識,領進冥府古代黎族母系中心的社會之存在,在這一風俗的反映中得到說明。不然,我們對這一事實,是無從解釋的。 由母系制向父系制的過渡,是在對偶婚漸漸向一夫一妻制演化中完成。對偶婚前半由母系制支配着。最後,其血統則由父系來追述。這和現階段黎族婚制的形態,若合符節。 五 結論 在這悠遠的年代當中,黎族遭受漢族之政治、經濟、人口的侵略和壓迫,已經到了黎族難以忍受的程度。黎族雖經歷代不斷的反攻,藉以保持其民族的生存;然而漢黎兩族之文化的懸隔,簡直有南北兩極的距離,因之,促成黎族生存競爭,必然地不可挽回的慘敗。於是迫而放棄其篳路藍縷的沿海平原,退取山深林密的地帶,依自然賦予的重峯曡嶺的形勢,爲保衞其民族生存的最後防線和壁壘,負固一隅,藉苟延其殘喘;在風雨飄搖中的黎族,早已蹈進日暮窮途的慘境,又加以靑年男女間的自由性交,遂招致外來梅毒的蔓延和猖獗,而歸結到黎族人口死亡率的驚人!

李俊新: 黎族婚制的演變:  东方杂志 1937卷期: 34卷 15期婦女与家庭页码: 115-119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