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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数新固废法设定的行政命令

 笑看人生YAT 2020-05-26

环境行政命令,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对实施了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惩戒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2条规定,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具体形式有:(1)责令停止建设;(2)责令停止试生产;(3)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4)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5)责令重新安装使用;(6)责令限期拆除;(7)责令停止违法行为;(8)责令限期治理;(9)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行为种类和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规定,行政命令不属行政处罚。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

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法律责任”一章的大部分条款均设定了责令改正。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设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体形式还有以下几种:

第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二,责令退运。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又如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四,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需要注意的是,环境行政命令与环境行政处罚的联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环境行政命令与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一般均由行政相对人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引起。

第二,实施环境行政命令与环境行政处罚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环境管理秩序,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环境行政命令须与环境行政处罚同时实施。如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这一规定要求环境行政执法主体在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必须依法命令其改正已经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

第四,环境行政命令有时是启动环境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同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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