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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大意 未仔细核查危废经营资质中的特殊备注内容 企业不当转移危废该如何处罚?

 永邦律法 2022-02-25

基本案情

近日,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有危险废物含铬废蚀刻液产生,危险废物类别为HW17(表面处理废物),危废代码336-064-17。现场检查企业危废处置情况时发现,企业与第三方签订的危废处置协议中,该第三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核准经营范围是:利用处置表面处理废物(HW17,336-054-17、336-055-17、336-064-17,不含盐酸、磷化以及铅、镉、汞、砷、铬等重金属)。在2020年12月3日至2021年4月12日期间,该金属公司以2400元/吨的价格向第三方转移含铬废蚀刻液12次共300余吨。在每一批次转移时,企业均根据要求填写了危废转移联单,并在危废系统中进行了申报。

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单位未依法对第三方的危险废物处置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接受危废的第三方企业因资质证书中的备注,其实际不具备处置含铬废蚀刻液的资质。

处理结果

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以企业忽略对危废处置受托方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核查进行立案处罚,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


争议焦点


关于本案,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当事人主观上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应予以处罚。理由如下:首先,当事人同第三方签订了危废处置协议,以2400元/吨价格委托第三方处置含铬废蚀刻液,而处置含铬废蚀刻液正常的市场价格在2700元/吨左右(也存在2000元/吨左右的处置企业),处置费用并不明显畸低于市场价格;其次,与当事人签订危废处置协议的该第三方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仅仅是经营资质中不含盐酸、磷化以及铅、镉、汞、砷、铬等重金属;再次,经查询,该公司含铬废蚀刻液的处置流程均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处置流程进行,当事人在积极签订危废处置协议的基础上,转移流程也均在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进行了申报,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此种观点认为不应对该公司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另一种观点认为

本案企业涉嫌将危险废物交由无危废经营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属于“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据此,应当“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也就是处60万元到100万元的罚款。持该观点的人同时认为,本案还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刑事案件处理。

笔者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当事人对于受托方无处置含铬废蚀刻液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这一事实究竟是否知晓,或者说对受托方无资质这一事实的造成有无主观故意;其次,认定当事人将危险废物交由无危废经营资质的第三方处置进行处置,是否合适。


关于争议焦点一

企业并没有直接将所涉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处置价格上也不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同时企业还在危废申报系统中履行了申报义务,仅仅是忽略了对处置危废的受托方企业危废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范围的具体核查,因此不能直接认定企业存在违法处置危废的故意,特别是不存在将危险废物交由无危废经营资质的第三方处置进行处置的故意。需要交代的是,本案本身属于公安机关移交的线索,公安机关调查否认了当事企业存在犯罪的可能。


关于争议焦点二

依据法律规定,环保部门对该公司“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这一违法事实的认定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机械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罚款60万元到100万元,明显与行政处罚法要求的过罚相当原则相违背不相符合。毕竟,本案中,当事人并没有违法的故意,也没有获得违法收益。相反,企业依法履行了相关义务。

当然,如果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似乎又说不过去,毕竟企业存在审核不严的情况,正是因为企业的疏忽才出现了不当转移的情况。笔者认为,对于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罚,但要能做到过罚相当。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该条款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单位的有关责任进行了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通过核实被委托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方式,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当事人未认真核查危废处置受托方处置资质,忽略了第三方无法处置含铬废蚀刻液这一关键信息,最终导致产生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资质的第三人处理的违法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适用该条款进行处罚更为适当。最终,生态环境部门依据该条款对企业处以罚款14.5万元,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体现了行政法中的合法行政原则,也对违法企业起到了震慑作用。

当前形势下,危险废物的合法合规处置对于企业来说十分重要。从危险废物的存放、危险废物的台账管理、危险废物发生事故的报告等角度均有很多的要求,笔者认为从企业的角度出发,企业首先应当设立环保总监或者招聘专职的环保负责人,其次对于危险废物合法合规处置要加强学习,注重知识的更新,另外,对于实际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自身不是特别确定危险废物处置问题,应当主动向当地环保部门或者第三方公司询问了解,争取让企业的经营没有后顾之忧。

来 源:江苏环境 2022年第一期

供 稿:施晓旗

审 核:陈   昊

发 布:尹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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