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贷款诈骗、信用卡诈骗案辩护意见

 陈鑫辉律师 2020-05-27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作为被告周##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给予充分地采纳。

首先需说明的是:本辩护人所作辩护为独立辩护,仅代表本辩护人对此案的观点,不能因为辩护人的辩护而认为被告人在庭审阶段翻供或认罪态度不好。

一、     被告周##犯贷款诈骗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1、被告帮助商户贷款,是因为其是商会副会长身份,以及与银行间有相关协助贷款的协议。不存在被告刻意地通过帮助商户而自己使用贷款。银行信贷员易##在《询问笔录》(公诉卷P12):“因为周###是泰和商会的副秘书长,平时贷款业务他负责联系引荐。从2009年我们做泰和业务起,就是周##联系的,直到周##出事时大约放了2000多万元款,共计200多商户,都是他联系的,其中不少也有优质客户,大都还了款。所以,在泰和开展业务我们信贷员基本上都是找的周###。”从该陈述上看,被告帮很多商户贷款是正常的,不存在被告刻意地通过帮助商户而自己使用贷款的目的。

2、《个体营业执照》不是银行放贷所依据的实质性或主要参考的文件。从公诉人的《起诉书》来看,公诉人列举了六笔被告利用伪造的个体营业执照,指使商户在银行贷款,从而将贷款借给自己使用,以此来指控被告犯有贷款诈骗罪。假设这六笔都为事实,那么就有一个问题需要搞明白,就是:这些《个体营业执照》是不是银行放贷所依据的实质性或主要参考的文件。如果是,被告的责任重大。如果不是,则不应将放贷的责任都归咎于被告。我们从公诉人的证据中可以得到明确的答案:《个体营业执照》并不是银行放贷所依据的实质性或主要参考的文件,仅是次之又次之的参考性文件。在放贷前,银行需对小额联保贷款商户作一个《商户信用评级表》(三卷P21)。而在这个《商户信用评级表》中可以看出银行放贷看重的是商户的信用相关的信息,包括对商户进行《商户小额贷款客户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三卷P15)所得到的经济偿还能力等信息。至于营业执照所考虑的份额甚少(一百分中只占4分。在对张国强放贷审核时,对其信用评分为85分,AA级(三卷P17),张##的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3、公诉人指控被告占用商户的贷款不全为事实。被告除将自己亲属的贷款借用些外,并未将其他商户的贷款借为已用。从公诉人的证据来看,无法证明相关借用贷款的事实。在银行的催收记录上,除被告自已的亲属(高##、被告玲、高##、陈#)提及他们的贷款被借用外,其他商户从未提及被告借用了贷款,都称自己正积极准备,只是目前无力偿还。至于至今未还,不得而知。这些催收记录包括:公诉卷P28对王##的催收记录;四卷P95对孙##的催收记录;三卷P74对孙##的催收记录;三卷P35对张##的催收记录;四卷P118对沈##的催收记录。在这里需要特别提出公诉书中王##、孙##妻贷款的事。实际情况是,不仅被告不欠他们的钱,相反他们倒欠被告的钱(证据《借条》)。从此事实来看,王##在《问话笔录》中关于被告借用了他的银行贷款的陈述不可信。公诉人指控的关于周##的一笔借款,也是被告在周##向银行贷款之前借的,早已还了其父亲。孙##的借款,是其贷款了之后,被告应信贷员的要求帮助补办手续的,被告开始根本不知情,更没有借用孙##的贷款。

4、在商户与银行的借贷关系中,被告与银行间无任何法律关系。

无论钱的来路如何,即使被告从贷款的商户中借钱,那应是与他们之间的借款关系,而被告与银行间并无任何法律关系。被告因商会长的身份以及与银行合同的关系,介绍,乃至帮助商户贷款。银行经程序评估放贷,形成与商户间的借贷关系,而不是与被告形成借贷关系,或其他保证关系。虽然被告在介绍、帮助商户贷款中提供证件有假,但在整个贷款审查中,该假的成份不足以影响是否放贷,为此被告对银行的放贷不足以构成责任的承担。

5、被告借用商户(亲属)的贷款,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被告转借部分贷款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是经营失败而无力偿还。公诉卷P13银行信贷员易###的《询问笔录》:“他说做了投资,用于资金被告转,说在洞庭湖船上做油生意、同时经营新湘水人家酒店。我们经在周边客户了解确实是在做这些生意,当时我们还到洞庭湖去了解,确实有这么回事。当时新湘水人家还在经营,只是经营不是很好。”公诉卷P19银行信贷员黄##的《询问笔录》:“他说做了投资,用于资金被告转,说做油生意、酒店。我们经在周边客户了解确实是在做这些生意,当时新湘水人家还在经营,只是经营不是很好。”

本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界限的重要标准。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被告本人是贷款人,并在申请贷款时使用了欺骗手段,也不能按犯罪处理,可由银行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者加收贷款利息等办法处理,至多也只应以借贷纠纷处理。即使被告周##按起诉书指控的那样使用了商户的银行贷款,至多也应按上述处理,并不能简单地上升为贷款诈骗。(公诉人指控被告贷款诈骗罪的六笔中都只涉及一个银行,而被告就在这家银行也以抵押的方式贷款,贷款额只占抵押物的50%,从这点也可看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综上所述,被告周###犯贷款诈骗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二、关于信用卡诈骗罪

  1、2011年10月有催收记录表证明可联系到本人(公诉P75)

      2、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信用卡实际是被冯##使用透支,被告人没有获得任何的利益,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深。

4、被告人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正经的生意人,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鑫辉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