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渊源不同 | 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法院的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 在普通法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 (2)法的分类不同 | 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进人20世纪后又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等兼有公法和私法两种成分的法 | 普通法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 (3)法典编纂的不同 |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 | 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 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是如何规定的,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 | 普通法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
以上这些差别主要是由于两大法系的不同历史背景造成的,也体现了不同的哲学倾向。一般来说, 大陆法系倾向于理性主义,而普通法法系则向于经验主义。进人20世纪后,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已逐渐缩小,融合也正在发生,但传统不同,差异还将长期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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