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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的答辩思路

 律师李SL 2020-05-28

公司担保的答辩思路

 

实务中公司提供担保而涉诉的情况很常见,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担保合同有效的话,公司将承担担保责任,很有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甚至导致公司因资金流断裂而倒闭。因此作为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是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根据自己的实务经验从担保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两个方向分享如何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以期共同交流学习。

01

债务人方面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决议。债务人是否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决定了公司决议生效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债务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若公司是为了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需要审查的就是公司在做担保的时候是否经过专门的决议。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实务中可通过是否有书面的决议文件来进行认定。(专门的担保公司,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是无需机关决议即可认定担保合同有效的。)


债务人是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判断债务人是否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因为这涉及到了更加严格的决议制度,作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有极大的可能是公司的法人,可以对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决策,这个时候对自己的行为提供担保就则意味着是“关联担保”,就需要更加严格的决议制度。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而且决议的时候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应当有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故若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仅要审查该项对外担保是否经过了正规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还要进一步的判决该项决议的产生是否已经排除了关联人的参与,不然该项决议应当被认定为是有瑕疵的。

02

债权人方面

担保作为一个三方行为,单纯的从债务人或者公司的角度还不能全面的认定担保行为是否生效,作为担保权益的期待获得者,对于债权人行为的审查也是不可或缺的。债权人是否善意直接决定了担保合同的效力,而如何认定债权人是否善意与其身份有着直接的关系。


债权人与公司无关联

1、当债权人与被担保人均与公司无关联时,债权人只需要对担保合同进行形式审查即可,实务中可以通过判断其是否要求债务人提供了公司担保的决议文件,是否审查了文件上面加盖的公章及进行决议的人员等方面来认定。
  2、当债权人与公司无关联,被担保人为公司有关联时,对于债权人的善意认定标准则需要更加严格,因为此时关联人往往是法人或者公司管理层,而债权人也多对其与公司的身份关联有所认知。这个时候不仅需要债权人证明其已经审查了担保合同经过了决议,还需要证明其审查了该项决议已经排除了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参与。
故在审查债权人是否构成善意的时候,一定要首先区分关联担保和非关联担保,不可以轻套重,从而错过本应该把握的答辩要点。  

债权人为公司关联人

该条区别于上述所提及的“债务人为关联人”的情况,此时更常见的情况为公司管理层之间进行经济往来,为保证后续有财产可以执行,双方达成共识让一方以公司财产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法院多认定为债权人为恶意,从而导致担保无效。因为首先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关联人,其对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经决议的规定应当有着更明确的认识,且其对债务人没有权限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担保的事实也应当是明知的,故在此情况下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


03

担保合同生效,公司如何进行救济

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故若债权人达到了善意的标准,即使债务人为越权代表行为,此时也很有可能会认定担保合同生效。那么这个时候作为公司,其能够选择的救济途径为尽快根据《公司法》规定要求对外提供担保的法人承担赔偿责任,若公司未提供诉讼,股东作为诉讼主体主张赔偿的,法院依法也会予以支持。

附参考法规:《民法》、《合同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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