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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经验库 2020-05-28

自书遗嘱是遗嘱的一种存在形式。依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实务中经常存在法定继承案件中突然拿出一份被继承人的自书遗嘱,然后主张按照自书遗嘱的内容来分配遗产。按照继承法的继承规则,显然如果自书遗嘱有效,则自书遗嘱所确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要优于法定继承确定的继承规则。

即便如此,对于当事人而言,最重要的不是考虑哪一种继承规则优先而是要首先确定当事人所举证的自书遗嘱是否具有真实性。如果该遗嘱并不具备真实性,则显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里所谓的自书遗嘱自然也就不构成真正的自书遗嘱。那么问题来了,此时应对由哪一方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呢?

实务中一般认为,当事人对一方当事人所持有的书面证据中的签字有异议,则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的形式来鉴定涉案书面证据的真实性。那么在遗嘱继承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对遗嘱继承中的签字有异议,是否也应对主动申请司法鉴定的?回答是否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举证了自书遗嘱,并不能当然的认为该自书遗嘱即符合证据的三项基本特征。即,举证自书遗嘱的一方应当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对方当事人对涉案自书遗嘱存在异议的,也可以提出反证。

据此,对自书遗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是举证自书遗嘱的当事人而非对方当事人。实际上在自书遗嘱真实性的争议中,如果当事人申请笔迹鉴定,其关键是寻找到被继承人的签字样本。而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在很多情况下,举证自书遗嘱的当事人可能通过笔迹鉴定的形式认定自书遗嘱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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