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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背景下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之通知义务详解(附《解除合同通知书》)

 LEON波格 2020-05-28

导语:疫情之下,经济运行放缓,中小微企业首当其冲,许多企业就像按下了暂停键。然而日月流转,时钟一刻也不曾为这场战役设置休息时间。一边是停滞的生产线、停运的物流交通、无法返岗的员工,一边是合同上白纸黑字的履行义务和定金、违约金等违约责任,陷入两难困境的企业应当如何抉择?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此次疫情所导致的合同义务不能正常履行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问题作出了权威解答: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对于该解答的内容,不能仅将其理解为因为疫情导致合同履行有障碍就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而要关注疫情是否导致合同没有履行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影响到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

当合同没有履行的可能性并且不能履行的合同义务直接影响到合同主要目的的实现时,当事人才可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解除合同并免责。如买卖合同中因停运或政策限制进入某地区而无法履行交付义务,那么此时不仅合同无法履行,买卖合同的主要目的亦无法实现,合同双方才可据此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如果是借款合同,由于疫情并不影响该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主要目的也没有因此而无法实现,所以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及免责。

如果合同还有履约的可能性,只是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则不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主张解除合同及免责。上篇合同法专题文章详细释明了两种情况的区别,分析了此次新冠疫情所导致的合同履行障碍的情况系属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结论可以大致总结为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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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适用不可抗力条款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被赋予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以及违约责任的部分或全部免除权。至此,《合同法》只规定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行使解除权时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但关于如何通知、何时通知、提供何种证明、未通知和未及时通知会造成的法律后果则没有明确规定。有鉴于此,本文从实务角度分析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解除及主张全部或部分免责时的通知义务应当如何履行,为企业在当前疫情肆虐的背景下提供合同履行不能时如何主张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及免责的解决思路。

不可抗力情况下通知义务的法律性质

在不可抗力情况下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时,通知义务的法律性质可以从解除合同和主张免除违约责任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在合同目的因新冠肺炎疫情而不能实现、一方当事人主张因发生不可抗力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时,本质上是在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解除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即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因此解除合同时的通知义务应被视作有解除权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方时即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无需以相对方是否同意为合同解除的生效要件。若相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则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手段寻求救济。

在主张全部或部分免责时,由于合同已经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达成,实际上已经发生了根本违约,只是由于不可抗力归于法定免责条款,所以当事人才可主张全部或部分免责。此时通知义务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减轻合同根本违约对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防止损失扩大、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故而此时通知义务的法律性质实则为合同达成时的附随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等方面的要求。

综观两面,解除合同时的通知义务是达成合同解除效果的触发要件,主张违约责任时的通知义务是在签订合同时附随的原则性法律义务。所以,若不能合理履行通知义务,不仅可能无法解除合同并免责,还可能需要对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通知的内容及方式

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通知内容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鉴于该通知义务的法律性质,通知应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应具体、明确,并表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及目的,具体应当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明确表示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构成不可抗力;

明确表示己方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合同条款(如有)行使解除权,依法解除合同;

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通知,《合同法》明文规定除及时通知外,还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因此通知应当包含以下方面内容:

明确表示因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项下主要义务不能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

明确表示己方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合同条款(如有)主张全部或部分免责;

附相关证明材料。

通知的方式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可以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通知,只要可以确保通知已经送达对方当事人即可。需要留意的是在这个环节主张解除方应有证据固定的意识,确保己方可以证明通知已送达,特别情形下还可以考虑公证邮寄送达的方式,增强证明力。

疫情构成不能履行合同主要原因的举证方法

关于所附证明材料应如何准备,对于业务范围不涉及境外国家的企业而言,疫情对公司的主要影响来源于政府的防疫措施或指令,由此直接或间接导致企业员工无法复工或运力被挤占而无法履行交付义务等情况。

此时企业应及时保留政府发布的相应规章文件,尽可能取得指令的原文,避免疫情平复后无法取证的情形。与此同时,企业还应留存证据证明己方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时采取了积极的减损措施,如尽力调配资源、沟通物流渠道、调整生产经营策略等。

对于外贸企业而言,商务部办公厅于日前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要求各商会协助有需要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该证明已取得全球超过200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可以帮助外贸企业全部或部分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迟延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及时通知”的时限要求

合同解除中的“及时通知”义务时限:

前文中提到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合同关系中的形成权大多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例如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当事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3个月),即一年期间内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该权利即告消灭。

然而关于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合同法》中却并未列明。所以在行使解除权时,如何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定。

当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时,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履行及时通知的义务;

当合同中没有约定但是法律明确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行使解除权的一方应当在该法定期间内通知合同相对人解除合同。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司法解释规定如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法律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时,经没有解除权的一方催告后,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若无解除权一方没有催告,有解除权的一方应在一年内以通知方式行使解除权,否则该解除权消灭。

当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时,《合同法》仅表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此处“合理期限”的判断取决于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

根据最高院法官江必新的观点,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仅适用于商品房买卖纠纷领域,但是此规定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情形的态度,所以该司法解释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在实务中,法官会根据公平原则合理裁判该合理期间的时限,例如生鲜产品的买卖合同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及时通知”义务的合理期限应比一般商品买卖合同的解除期限更短,以此保证交易公平。所以企业应及时自查,当发现合同有因疫情而导致不能履行的情况时做好准备工作,无论是与相对方协商延迟合同履行期限还是解除合同都需尽早着手。

免责通知中的“及时通知”义务时限:

对于不可抗力免责的通知义务,《合同法》中并没有对不履行该义务产生的法律后果做明示规定。但是根据司法实践,可以推断目前法院裁判观点更加倾向于免责权人不因未及时通知相对方主张免责权而丧失免责权。

与撤销权不同,主张免责权不会因为不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相对方而丧失该权利,但是根据免责通知中“及时通知”义务的法律性质可知该义务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履行附随义务直接违反《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虽然免责权还在,但是依然负有赔偿损失的责任。

如北京高院作出的(2015)高民(商)终字第1018号判决中,当事人因国管办(2013)59号通知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主要目的而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法院虽判定该政策调整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因主张免责一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给相对方造成了一定损失,由此未尽义务一方应给予相应赔偿。

在该案中,国管办通知与2013年3月18日公布,当事人于6月25日通知相对方,该三月有余的期限被认定为“未能及时通知”,借此提醒企业在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时,应尽早履行通知义务。

结语

“劫”还未渡,余波已来,受疫情影响最严重的便是中小企业。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唯有稳扎稳打、步步为营,企业才能平稳过渡。合同问题关乎企业经营运转,当企业因为疫情不能履行合同时,解约止损、适时免责也不失为一个破题思路。

附《解除合同通知书》

解除合同通知书

致XX公司:

鉴于目前我国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我公司必须遵守国家和政府的防疫要求,同时为了减少贵我双方的合同损失,特向贵司发出此通知,以期减轻此不可抗力事件对贵我双方合作的影响。

贵司与我司于    年    月    日订立了《          合同》(编号:          ,下称“原合同”)。2019年12月以来,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导致肺炎疫情出现,全国各地均出现封锁运输、取消各类活动、限制员工返岗等情形。国家一再强调对疫情的重视与管控(详见附件)。特别是就原合同的履行,出现了如下困难:

1.      

2.  

3.  

鉴于上述情况、政府命令以及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因素的规定,我司抱歉地通知贵司,本次事件属于严重的不可抗力事件并且导致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合同法》第94条第1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形。因此,我司不得不通知贵单位原合同于____年    月    日起解除。由此给贵司造成的影响,我司深表遗憾和歉意。如贵司有任何需要,请与我司沟通,共同妥善处理。

值此非常时期,真诚感谢贵司的理解与支持。

特此函告,顺颂商祺!

公司(盖章)

2020年  月  日

附件:

1.附件一:

2.附件二:

3.附件三:

【责任编辑 刘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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