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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南 | 能否请求减免租金?旅游合同能否解除?详细解答来了→

 神奇东方树叶 2020-02-11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展,为控制疫情传播,国内外各地区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人员限制及贸易运输管控等措施,增加了境内外商贸企业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

鉴此,为各类商贸企业就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预做准备,厦门市商务局就商贸企业关心的合同履行相关法律问题为大家梳理解答,合同履行法律问答系列,供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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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我们一起来看看

合同法有哪些值得注意的点?

合同履行法律问答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医学界尚无绝对有效的方法可以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具备“不可抗力”的认定条件,但是否可以援引作为免责事由,还应在具体个案中讨论。



合同因疫情影响无法履行的,违约方是否可以因此免责?


疫情已经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等情况,但对于每一份合同而言,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方构成“不可抗力”情形,不得一概而论。

是否可以免责应当需要根据双方合同目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严格确认。以此次疫情为由请求合同解除或免责应满足以下条件:

1、不可抗力应当发生于合同签订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在合同订立以前发生疫情,或者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疫情, 不能免除责任。

2、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即此次疫情和合同不能履行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且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不同,确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由于此次疫情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理?


首先,合同的不能履行分为三种情况: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合同部分不能履行;合同暂时不能履行。

根据每份合同的特点以及目的,在此种疫情下,各份合同所处情况不同。其次,不能履行的类型不同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变更或者解除。

在此次疫情发生后,如果出现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证明义务。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政府的通知或者命令等),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尽量采用书面、邮件、短信等多种形式发送通知,并保留通知发出以及合同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如果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的,则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事由,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要求部分免责或者全部免责。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履行上述的证明义务,以减小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另一方收到通知后由于未采取措施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当由合同解除通知方承担。



如果合同可以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对一方显失公平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租赁合同为例,如果企业作为承租方受到疫情或者不得提前复工的影响,很长时间不能开业,给其造成了较大损失。疫情不能预测,也无法避免,继续履行合同,让损失完全由承租方负担有违公平。

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援用公平原则具有较大的诉讼成本。应当首先看《租赁合同》,合同中如果对出现不可抗力减免租金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约定,承租方可以先依据“不可抗力”进行免责,本次疫情对商家生产经营产生影响,租户可以根据影响力的大小,与业主协商部分或全部减免租金。当然,最终是否减免,或减免多少,还需双方协商确定,但并不代表租金一定要减免。

商家还可以以情势变更,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为由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意,这里是指排除不可抗力影响之外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情势变更)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受当前疫情影响,承租方能否请求减免租金?


1、对于经营性用房(如餐厅、酒店等)的租赁。目前,各地政府要求大部分企业延迟复工、复产,且出台政策提倡取消聚餐、聚会、宴席等,这些政策客观上确实会对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因此,作为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依“情势变更”的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减、免租金的书面申请,出租人同意的,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向出租人发出书面函件,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待疫情结束后,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提出减免租金的主张。

2、对于生产性用房(如厂房)的租赁。相比于经营性用房,政府的复工通知对此类承租人影响更大。此类承租人可以主动联系出租人,要求暂时“中止合同履行”,顺延租期,中止期间不计收租金或直接免除该期间的租金,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减免,则承租人仍应当先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同时向出租人发出书面函件,申明保留通过司法途径变更合同的权利,避免出租人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对承租人造成损失。待疫情解除后,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提出减免租金的主张。

3、对于个人承租的居住性用房。疫情发生期间,疫情虽对承租人使用其所承租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带来各种不便,但并未影响到原租赁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承租人无权主张减免租金。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居家隔离”,是承租人承担法定责任的表现,并未影响租赁物的居住功能,不可主张减免租金。

但站在共度难关的角度,确有部分出租人本着同理心主动减免承租人的租金,应视为出租人豁免部分债务,对此行为可以从道德层面加以褒奖,站在法律的角度看,减免租金并非出租人的法定义务,不得因此强行要求其他出租人参照执行。



物业服务企业为防控疫情支出费用应当如何承担?


在包干制下物业服务企业是自负盈亏的,因疫情防控支出的成本应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身承担,如若物业服务企业投入成本过高,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委会协商,争取能够从公共收益中适当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补贴。

如果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的,建议与居委会沟通,明确支付的相关费用,有条件的征求业主意见,没有条件的物业公司先行垫付,等业委会成立后再行处理。

在酬金制下,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因疫情防控支出的成本应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但应事先征得业委会的同意,不得擅自随意支出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防止不必要的纠纷。



为旅游提前预定的机票、酒店或景点门票是否可以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2020 年1 月24 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文旅发电[2020]29 号,该通知要求:

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产品。


已出行的旅游团队,可按合同约定继续完成行程行程中,密切关注游客身体状况,做好健康防护。

故因疫情影响无法成行的,为旅游提前预定的机票、酒店或景点门票可以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如可以协商采取延期出行、更改行程等方式避免受本次疫情影响,待疫情结束再继续履行。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同时,还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旅行社和旅游者也无法协商变更合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旅行社应当及时停止订购或取消机票和酒店房间、及时通知地接社取消委托事项,尽量降低旅游者损失。



企业借款合同即将到期,受疫情影响无法如期归还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多数商贸企业面临无法按时复工恢复生产,进而可能将承担较大的金融借款还款压力。对此问题,2020年1月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另据,银保监会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我们认为,如商贸企业有存在因疫情无法按期还款的情况,可依据此政策规定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延期还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且不会受到金融征信影响。

故,如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偿还到期银行贷款的,建议企业提前与银行联系,协商是否可以展期或者适用其他政策支持。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疫情能否构成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本次疫情发生后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先后采取措施限制人员流动、推迟复工时间等措施,施工单位因此无法按期竣工的,虽客观上导致工程项目工期延误,但是该工期延误不可归责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可以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来源:厦门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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