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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出炉后,女性的处境会变得更好吗?

 艾格儿Egger 2020-05-29

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了!

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伞君也第一时间发文对其进行了讨论,还没看的戳→《民法典表决通过:增加登记离婚三十日冷静期规定》。

但除了离婚冷静期,民法典中还有哪些值得注意的法律?

为此,伞君特地挑选了三条有争议的重磅法律,并请来婚姻家庭领域的专家,有着14年从业经验的张荆律师来一一解读!

【一】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Q:

请问什么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另外,看到您在微博上说“本次上升到法律,可以极大避免在实践中是否适用的随意性,估计与此前媒体关注的几个极端个案有关”。针对随意性的体现,及极端个案,您方便展开讲讲吗?
 
A:

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涉及到的抚养权归属的问题,做出了一个规定,司法解释在位阶上来讲肯定没有法律的位阶高。如果有法律的规定,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来进行相应的判决。

按理说,司法解释也是一个有效的法律渊源,但是在实际适用时并不是这样的。比如说在未婚妈妈魏圆圆争夺抚养权案件中,就根本没有提到这一条规定。

注:张荆律师是魏圆圆案的二审代理律师。


过去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是,基本上是应该由妈妈来抚养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情况,但如果说母亲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母亲的身体不方便,再加上她自己不愿意,只有在这些情况下,两周岁子女的抚养权才会考虑父亲。

显然,在魏圆圆的案件当中,对于两周岁以内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当时这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被忽略了。我们在二审的时候曾把这一个问题提了出来,但同样没有受到重视。
 
这一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们就可以在上诉状当中列明,一审法官有法不依。有法不依,是一条可以督促法院进行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一条依据,所以,法律的地位还是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
 
那怎么理解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呢?

这个确实太抽象,而且太主观,可能甲认为有大房子就是有利于子女,乙则认为有更充分陪伴孩子的时间才叫有利于。所以在把握有利于子女的这个方面,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可能会出司法解释,也有可能会出一个大家都默认的惯例。

魏圆圆和儿子阳阳在家中玩耍


现在法院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正在逐步引入社会观护。这是一个社会的中间机构,由它作为局外人,而且是非法律人士,来深入到争夺抚养权的家庭中,去观察父母双方和孩子之间的互动。

它有点类似于国外的陪审员制度,就是凭借老百姓对生活的朴素直觉,来判断谁抚养孩子更合适,是纯粹地、从生活最朴素的道德感出发、来做出的一个衡量和判断。
 
社会观护的效果怎么样,可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观护人也需要进行一些相关的培训,比如说,TA应该更多地去懂得儿童心理方面的知识,这样就能在实践当中,弥补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这方面不好操作的缺陷。


【二】
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Q:

以前这条法律就引起过很多讨论,不知您是否有关注。有人认为这个会损害女性的权益,比如增加堕胎的难度等。请问您是怎么看的?
 
A:

关于胎儿有权利接受遗产、接受赠与,涉及遗产继承的部分,在过去的继承法当中,这一条理解为胎儿的应留份,可以说是在怀孕期间应当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但是赠与在过去是没有这个相关规定的。

这一次增加了这条规定,就等于是赋予了胎儿一项期待的权利。未来等到胎儿出生以后,ta就可以享有这样的权利。

大家担心说这条法律有可能会损害女性的权益、增加堕胎的难度等等。我个人认为,赋予权力总比增加义务要好,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它是一件好事。

对于女性群体们的担忧,我觉得在这条法律当中是不存在的,除非说未来会出台新的关于堕胎的限制性规定,那时我们再去反对这些规定。
 

【三】
不再将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


Q:

最初为什么会设立禁止结婚的疾病呢?现在去除的原因是什么?这一条实施后可能会有什么影响呢?
 
A: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这在新的民法典当中已经删除掉了。

过去禁止结婚的情形,就是比如说一些不可治愈的麻风病,还有更早年时候的艾滋病,这些都是终身不可治愈,且会影响到家庭关系和其他的家庭成员的。

但是近年来,医学在不断地发展进步,如今,什么才叫做“不可治愈”呢?这个很难说,很难用法律来进行明确,所以就不再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了。

但是,民法典同时也做了新的规定,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因为重大疾病的话,首先肯定会影响一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另外会影响一个家庭的重大经济支出,还可能发生一种情况,就是把一方应当承担的巨额医药费,通过婚姻的方式转嫁到了配偶的身上。这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讲,对于配偶都是不公平的。

所以,我认为作为一个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它比过去的规定更加科学了。

同时,这种可撤销的情形如果存在的话,可视为隐瞒方是有过错的,无过错方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
 
新的民法典对于这一条的规定,其实在从一个更积极的角度维护婚姻的诚信义务。对于结婚双方彼此的身体状况,还有一些其他应该告诉对方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在婚前,以一种有形的方式让对方知晓。

有的情侣感情非常深,可能明知道对方已患绝症,过几天就要人就没了,但依然愿意举行这个婚礼,这种有感情基础的另当别论。但如果压根儿就没有达到那个程度,是纯粹地出于恶意而隐瞒的话,就显然是不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的。所以这一条在新的民法典当中,跟旧法比应该是一个进步的表现。

P.S. 本文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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