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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

 virn 2020-05-29

法治漫谈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每一个公民的日常生活都密切相关、影响重大,因此受到社会各界极大关注。对法院人而言,《民法典》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民事审判进入新时代”,对于推动民事案件定分止争、促进社会关系和谐稳定将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还应看到,《民法典》对我国现有民事法律体系进行了较大幅度的编纂和修订,如何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准确适用《民法典》,维护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对民事审判提出了较大挑战。对此,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更新裁判理念。

立法精神蕴含着法律条文的价值导向,是法典的“灵魂”所在。2017年3月1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提纲挈领,集中体现了《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并在各分编和具体条文中贯彻始终。《民法总则》第一条即明确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其中,这也是整个民法典最突出、最重要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对于民事审判而言,法官只有充分考量个案中蕴含的、与核心价值观密切相关的情理因素,实现“逻辑推理与价值判断”相统一、“法理情”相统一、“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才能在维护公序良俗、惩恶扬善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和示范功能,引领崇德向善、守法诚信的社会风尚,传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法院干警尤其是法官应当自觉加强学习教育,充分认识到在《民法典》时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意义,加深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4字”内容的理解,并结合工作实际学以致用。同时,在司法适用时坚决避免“机械司法”“就案办案”,注意对案件相关社会现象的“美与丑”“善与恶”“是与非”问题作出价值判断,通过司法裁判确立行为规则,指导和引领公众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行为指南。

学深吃透法典条文,熟练掌握运用。

《民法典》的制定不是简单的民事法律体系汇编,而是最高立法机关对民事法律作出的全面性、系统性整合、修订和完善。这也意味着,民事法官熟知的大量单行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可能会失效,或者发生了重大变化,甚至可能出现完全相反的调整。面对这样的重大改变,如果不能及时更新法律知识,深入学习、熟练掌握《民法典》条文,就无法适应《民法典》时代对民事审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很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案件裁判结果出现偏差,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以及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要及时将学习《民法典》纳入法官培训的重要内容,对民事法官集中开展轮训,同时为民事法官配备专门学习资料,组织召开研讨会、学习交流会、法官沙龙等活动,为法官学习《民法典》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条件。同时,民事法官也要加强自学,可以采取法条对比的方式,逐条、逐句学习研究条文,不仅要熟练掌握法条本身的含义,还要深刻领会条文制定或修改的背景因素、立法导向,《民法典》与其他法律之间如何衔接,并结合案例举一反三,深入思考如何在个案中具体运用。

严格依法作出裁判,严守法律底线。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会变为狂信。”在《民法典》施行过程中,如何通过严格公正的司法裁判弘扬法治精神,增强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将法律规范转变为其内心准则,需要每一名法院人认真思考。

首先,法官要坚守法律底线,恪守司法良知,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坚决对“钻空子”“拉关系”“走后门”等不良现象说“不”,通过严格规范司法,维护《民法典》的尊严和权威。其次,法官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在面对价值分歧大、外部效应广、公共色彩浓厚的“难办案件”时,自觉摒弃为了“息事宁人”、“案结事了”而采取以调解方式“和稀泥”的做法,优先适用《民法典》条文作出判决,通过明确行为规则形成正向示范和激励,增强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认同感。最后,在案件审理中如果遇到法律条文模糊、法条之间存在冲突等情形时,要注意灵活运用合理的法律解释方法,防止出现机械适用法律的问题。

坚持统一裁判尺度,提高司法公信。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但社会生活包罗万象,司法裁判面临的矛盾纠纷也千差万别,这就要求法官在适用《民法典》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好裁判尺度,防止出现“类案不同判”“同案不同判”问题。这也是较长时间以来困扰民事审判的突出问题之一,例如违约金调整、让与担保、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等问题。裁判尺度不统一,不仅使得群众对司法裁判结果产生合理怀疑,严重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影响法律权威,还存在滥用司法裁判权乃至司法腐败的风险。

对此,一方面,要发挥制度的功能优势,建立和完善类案检索制度、审判监督管理制度、指导案例制度,将审判权装入“制度的笼子”,进一步规范审判权运行的内部程序,强化外部约束;另一方面,民事法官要牢固树立“类案同判”思维,提高分析法律关系的能力,尤其是面对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时,要坚持首先检索是否存在类似案例,注意运用价值判断校正裁判尺度,并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有效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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