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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观察] 让你缴,你不缴!15天后丧失一切救济权利

 如歌税月_365 2020-05-30

所周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当纳税人收到税局的纳税处理决定时,通知的限期缴纳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有的纳税人不服处理决定,在纠结中、争论中拖延了时间,一不小心,15天就过去了。

超过了期限缴税,还能复议吗,还能诉讼吗?还有救济途径吗?

下面这个案例告诉你答案。

案例模拟

2018年7月10日,稽查局作出〔2018〕23号《税务处理决定》(以下简称23号决定),对A公司作出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处理决定,并告知A公司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必须在15日内缴清上述款项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8月15日,A公司缴纳了上述款项,后向税务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2018年8月21日,税务局作出〔2018〕1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1号决定),认为A公司已经超出15日的法定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的条件。告知A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A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23号决定,并返还补缴的款款和滞纳金

一审、二审、再审申请,均驳回A公司的起诉。

PS:注意,是驳回起诉,并不是法院在审理之后,判决23号决定是否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即是告诉A公司,起诉根本不合法,不能起诉。

打到申请再审也一样!

税务机关观点

关于23号决定,A公司超过规定的15天缴纳税款,已经丧失行政复议权以及行政诉权。

关于1号决定,1号决定是不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所以根本没有对23号决定书进行过复议程序。23号决定未经复议,不能起诉。

A公司如果不服1号决定书,可以起诉1号决定书,但不能起诉23号决定书。

A公司意见

法律要求先复议,再起诉,A公司已经税务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税务局也作出1号复议决定。虽然没有进行实际的复议审查工作,但履行复议职责并形成具体结果。即是复议已经有结果,所以A公司已经完成了复议的程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观点

对于复议前置行为,判断已经完成复议前置程序可以进入诉讼程序的标准是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的复议请求进行了实体判断并作出实体处理。如果复议机关仅对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程序判断和处理,而未对复议请求中的实体问题进行判断和处理,则不能认为复议前置程序已经完成,当事人不能直接起诉复议前置行为,但可以对复议机关作出的不符合申请复议条件的不予受理决定、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等程序性处理决定或者不作为提起诉讼

法院支持税务机关观点。

小编乱弹

是不是看得很绕?小编用大白话理一下。

税务机关一共是作出了两个决定书,23号,1号。

23号:通知A公司补税,必须15天内补税或担保,然后才能申请复议。

1号:A公司申请复议,税务作出的不受理决定。

问题1:A公司要起诉,应该起诉哪一份决定书?

A公司当然是想起诉23号,因为23号才是要求A公司补税加滞纳金的。A公司的目的是想推翻补税的决定呀。

问题2:A公司能起诉23号决定吗?

A公司说:能,因为我申请复议了,税局也作出了不受理复议的决定了。法律要求起诉前先走复议程序。我已经完成复议程序了,当然能起诉了。

但税局和法院都说:NO。你申请复议,税局根本就没有受理,何来完成了复议程序呢。你过期才缴税,已经失去了复议的权利了,同时,也就失去了起诉的权利,所以,你不能起诉了。

问题3:那应该怎么办?

税局作出了1号决定书,不受理A公司的复议。这份决定书还在起诉期限内,而且可以直接起诉。

起诉1号决定书,请求法院判决:税局不受理复议是错误的,税局要受理A公司的复议申请。

假如A公司起诉1号决定书胜诉了,税局就要重新受理A公司的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

假如A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满意,再提起对23号决定书或复议的行政诉讼。

问题4:A公司起诉1号决定书会胜诉吗?

我们合理猜测:不会胜诉!

因为,A公司确实是超过规定的15天缴纳税款,已经丧失行政复议权。所以,税局不受理复诉申请合法。

如果超期了也要受理,那还要规定期限来干什么呢?

总结

发生纳税争议→不按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丧失复议权→丧失行政诉权→丧失救济途径,只能接受税务处理决定。

顺便普法

税务机关的什么行政行为必须先复议,才能起诉?

什么行政行为可以直接起诉?

白话的说,就是对涉及交税的,税费的多少有争议的,必须先交税再复议,再诉讼。

对罚款,强制执行等等非交税的行为,可以直接起诉,不需要先复议。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百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相关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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