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节选 舟山远大海运有限公司、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判决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内容为“2008年8月,你单位以帐外资金3500万元转至公司股东个人帐户,并于同年9月1日又从股东个人帐户转入远大海运公司帐户,作为股东投资的增资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700万元。”法院观点 远大海运公司以帐外资金转至公司股东个人账户并作为股东投资增资款,使得公司股东个人所持股权权益增加,系股东无偿从公司取得收入,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小编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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