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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借用账外资金被税务稽查补缴个人所得税,为这事把税务局告了

 如歌税月_365 2020-05-30

案例节选


舟山远大海运有限公司、舟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判决

税务处理决定认定内容为“2008年8月,你单位以帐外资金3500万元转至公司股东个人帐户,并于同年9月1日又从股东个人帐户转入远大海运公司帐户,作为股东投资的增资款,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700万元。”

法院观点

远大海运公司帐外资金转至公司股东个人账户并作为股东投资增资款,使得公司股东个人所持股权权益增加,系股东无偿从公司取得收入,应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小编有话说

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是企业分设内外两套账甚至多套账,对于未入账的收入和成本均以私人账户收付款,在税务稽查发现企业以私人账户隐瞒收入的情况以后,除按照正常追缴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对于存于私人账户的款项应当分别情况判断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1、如果该企业账外的款项全部存于一个私人账户,而且该私人账户没有个人款项的收支,也就意味着税务机关在认定其收入需补缴相关税费以后,该私人账户应当视为公司账户在管理,并不能简单的以资金存于私人账户即认定为借款未偿还而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使不能视同公司账户,也足以证明款项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2、如果该私人账户的资金转入股东或者员工个人账户且不能说明用于生产经营,则需要按照财税〔2003〕158号和财税[2008]83号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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