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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入股,退出条款的设置如此重要!看下这个3000万的教训够大吗

 財富金主 2020-05-31

在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热潮下,现在开公司创业可谓非常普遍了,几个人一拍板,公司就成立了,其实成立之初,很多问题需要注意考虑,不是注册了就好。公司要想长久稳定发展,合伙人和平共处,其中很多机制都需要提前定好,怎么分股,怎么分成,如何退出。多少公司因前期没规划好,合伙人不欢而散,结局难看,教训惨痛!

合伙入股,退出条款的设置如此重要!看下这个3000万的教训够大吗

其中对于退出条款的设置,由于很多公司往往对不重视,从而引发不少股权纠纷,下面这个案例我印象尤为深刻,给大家说下。

张某和王某合作,成立了一家公司,其中张某出资 408 万,王某出资 392万,双方也都参与了公司经营,张某的股权占比 51%,王某的股权占比 49%。

而后,因为公司经营不善,故在合作的第二年,王某就退出合作,不在参与公司经营,从事其他自己的业务,由于双方未提前约定合伙人不参与经营时股权的退出条款,也没有做任何处理,故王某的股权依然在公司保留。

张某也不以为然,自己继续负责公司的经营,而后公司业务渐渐好转,在企业成立第五年的时候,公司当年利润达到了 3000 万元,此时王某要求分红,张某觉得很不公平,提出回购王某的股权,王某不愿意,经多次讨价还价,张某支付了王某 3000 万元的股权转让款,双方不欢而散。

张某此时悔不当初,其实关于退出机制,如果在合作之初就确定好的话就可以有效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退股条款对合作双方来说其实极为重要,但往往却易被创业者忽视,创业者诸多矛盾也因未约定清晰、准确、完整的退出条款而产生。

那么退股条款到底该如何约定呢,要从哪些方面考虑呢?下面我们讲详细阐述。

一、股东退股原则

➀各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即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法定。

人在则股在,人走则股转。也就是说,各方在公司工作时,享有公司的股权,如果某一方从公司离职或者符合约定的股权退出情形,则其应自愿放弃公司的股权,将股权转让给合同约定的另一方。

➂股权转让需是出于自愿,大股东及公司均无义务必须要接受转让方的股权。

➃股权需是一次性转让,不进行部分转让。

➄股权转让先行协商原则,协商不成时则按合同约定条款处理。

合伙入股,退出条款的设置如此重要!看下这个3000万的教训够大吗

二、股东分类标准

我们此处仅按照合伙人是否出资与出力来划分,分为两类,一类是合伙人均参与出资及经营,另一类是有的出资又出力,有的仅出资不参与公司经营,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两种不同情况下股东退股时分别应该如何约定。

(一)合伙人均出资又出力

案例:2018 年 5月,甲出资 400 万,乙出资 100 万,两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公司,两人也均参与了公司经营,此时应该如何约定退出条款?

轻资产公司中,人力资本对创业起着核心关键作用!创业其实就是冒险,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需要大家全职创业,全身心投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这样的话才有可能保证创业的成功。

但并不是说每个合伙人都能陪着公司走到最后,为了避免大家都抱着玩玩试试的心态创业,减少创业失败的可能性,在创业之初,各方必须约定最短合作期限,比如说双方约定最低合作期限为三年,此期限即股权合作的锁定期,如果一方在锁定期内主动提出离职,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下面我们针对这种情况分情况描述

1.关于一方主动退出合作时,股权转让的约定:

情形一:在锁定期内,一方主动离职

一般我们会规定,如果合伙人在锁定期内离职,则视为其自愿放弃公司股权,创始人在同等条件下对其股权具有优先回购权,回购价格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各方可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的,其股权转让价格最高为其原始出资额的 50%,但大股东无必须回购之义务。

但如果公司有债务的,退出方股东还需要按照股权比例先行偿还公司的债务。

情形二:在锁定期外,一方主动离职

➀如果公司已经上市,则退股股东按上市公司的规则确定。鉴于公司在上市前的股改方案中,会对退股情形进行约定,此部分不再展开。

➁如果公司未上市,企业对外有新一轮实际融资的,则公司价格按照新一轮的实际融资价格来计算,退股股东转让股权的,大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大股东不购买股权的,由愿意接受转让的股东按持股比例购买其股权。

➂如果公司未上市,且还没有对外融资的,股权转让价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确定不成的,股权价格原则上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公司净利润的3倍。原股东不愿意受让股权的,可选择对外转让股权。

2.股东非主动退出股权的情形:

第一种情况:因工作考核不合格而被解除职务

情形一:在锁定期内

如合伙人未达到考核标准或者因违反公司重大管理规定而被公司辞退了的,其应退股。退股价格由双方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则按照退出方原出资额的50%计算。如果企业有外债的,退出方需先行弥补亏损。

不过,在公司盈利情况下,本着公平原则,因退出方非主观过错,而是由于能力原因未完成工作而退出,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股权转让价格。

情形二:在锁定期外

可参照在锁定期外主动离职条款的规定。

第二种情况:合伙人发生人身意外

情形一:工伤或非工伤退出

如股东发生工伤或非工伤,若该股东在一年之内,可以恢复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则其股权继续有效,若一年后仍无法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股东之间应协商确定股权是否保留,如果股东会决定不保留其股权的,该股东应该退出,其股权回购价格参照股东在锁定期外自愿离职时股权价格。

情形二:刑事犯罪

若股东发生刑事犯罪,其在一年之内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其股权继续有效,一年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其股权应当被回购,其股权回购价格参照股东在锁定期外自愿离职时股权的价格退出。

情形三:工亡或死亡

根据《公司法》七十六条规定,各方约定,如某方因工亡或死亡的,其股权应退出,其继承人不享有股东资格,但可以获得股权的收益,股权的收益则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其股权回购价格参照股东在锁定期外自愿离职时股权的价格退出。

3.特殊情况的处理

关于股东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股权变更的处理

在实际案例中,可能经常会发生股东符合退出条件,但股东拒不配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股权变更手续的情况,为避免或减少此种情况的发生,可做如下补充条款:

➀各方约定,当某一方符合股权退出的情形时,应当自发生退出情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工作交接事项,特殊情况下各方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➁如其股权是在工商局进行登记的,则应当在上述手续交接完毕后 15 个工作日内,配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拒不配合的,该股东应按照其股权转让款项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其办理完毕,违约金最低为 5 万元。

➂为避免退出方拖延办理变更情况的出现,股东之间可约定原股东在办理完毕工商变更手续后,受让一方再支付相应的股权转让款,以敦促退股股东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一方仅参与投资的退出

这种情况就相对比较简单了,可以约定在锁定期内,投资方不得退出,如其坚持退股,则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按照1元的价格退出。

在锁定期外,则按照在锁定期外主动退股的情形处理。

我们回到一开始所说的那个案例,假如张某和王某在合作之初就约定清楚,双方均需全职创业,锁定期为三年,如果在锁定期内某一方退出,则股权应当转让给另一方,转让价格最高为出资额的 50%,如果对方不离职也不全力以赴工作,可以其工作考核标准不合格为由,解除其职务。

在其职务被解除后,股权被回购,回购价格可以为出资额的一般,当然出于公平考核,如果此时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也可以为其出资额的全价,如此清楚明白的规定好之后,就可以避免之后发生的 3000 万巨额收购对方股权的事件。

关于退股情形的约定,上文已经分情况逐条阐述,提供给大家参考,希望大家可以谨慎对待,避免日后不必要的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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