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民法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29-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该法典在国统区适用20年,1949年中国共产党发布了文告,废止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国民党《六法全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该法典后来仅限于在我国台湾省施行。中华民国民法典是原国民党政权的六法之一。该法典始制于1928年由当时的法制局拟订的《亲属法草案》和《继承法草案》,但均未通过颁布。1929年立法院成立民法起草委员会,旋即开始起草《中华民国民法典》。是年民法总则全编吿成并获通过,5月23日国民政府予以公布,下分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7章,规定了民事权利及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是年10月10日生效实施。 中文名称中华民国民法典 外文名称Civi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历史意义《中华民国民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颁布实施的民法典。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法制编制法为主干的六法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当时中国在西方先进法文化和移植与法律资源的本土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标志着以近代法律理论为指导、具有近代特征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的成长与确立。开始于清朝末年的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至此得以初步完成”。 强调保护社会公益 《中华民国民法》十分强调对社会公益的保护,它以社会本位主义为民法典的立法原则,将对社会公益的保护贯彻到了法典的每一个角落。 ⑴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原则。⑵对所有权进行限制⑶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⑷无过失责任的引入⑸酌情减免义务人的责任。5、强调平等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应用 《中华民国民法》所规定和体现出来的平等,不仅包括男女平等,而且包括雇佣人与受雇人的平等、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平等、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平等、以及所有权人与佃权人之间的平等,内容非常广泛。同时,在重视形式平等的基础上,更致力于追求实质上的平等,尤其体现在对弱者的特别扶助,使其在社会上与强者处于平等地位。 民法调整对象法典内部编章结构之选取标准如同法律部门之划分标准一样,应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为首要的、第一位的标准。每一法律规范均系于某一社会关系之规定。盖尤士之《法学阶梯》把民法分为人法和物法系开创了以民法调整对象作为确定民法典体系标准之先例,《法国民法典》继受之,受《法国民法典》影响之《智利民法典》,《阿根廷民法典》,《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亦是如此。令人回味的是潘德克吞体系之亚种《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荷兰民法典》亦于编结构中区分了人法和财产法。当然,此所谓人法系主体法和身份法,人身关系法中最具价值之人格权法未有体现。而纯粹之潘德克吞体系的《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现中国台湾地区仍适用之)仅能体现为财产法(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法)和身份法(亲属法),不能忽视的是上述诸国于制定民法典时均系保守的、专制人治观念强于民主法治的国家。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北京大学的李由义教授在其主编的《民法学》中提到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横向的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而又确定了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属性。[3]张俊浩教授主编的《民法学原理》将民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社会普通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4]最近由魏振瀛教授主编的《民法》提到“结合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总之,民法系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之法律,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财产请求关系和财产继承关系。民法典体系应以民法调整对象为标准,主要由人身权法和财产权法两大部类构成。[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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