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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法律体系

 Do_it_yourself 2017-02-26

近代世界法律有两大法系:


一是英美法系(Common-Law System),以英、美为代表; 一是大陆法系(Civil-LawSystem),以法、德为代表; 两大法系在全球的影响大致各占一半。


英美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多采不成文法,尤其是判例法,强调“遵循先例”原则;审判中采取当事人进行主义和陪审团制度,重视司法程序;法官实质上通过做出判决起到立法的效果。世界上曾经被大英帝国长期殖民过的大部分地区(包括美国)目前都属于英美法系,分为英式和美式两大分支。香港是英美海洋法系的成功典范之一。

大陆法系(欧陆法系),又称为市民法(Civilian law)、民法法系(Civili law)、法典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欧陆法系的渊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其中,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于6世纪主持编纂的《国法大全》是现代欧陆法系极为重要的来源。历史上的罗马法以民法为主要内容。法国和德国是该法系的两个典型代表,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流。

最早法典化的大陆法系国家当属法国。1804年法国制定了民法典,其后分别于1806年制定了民事诉讼法、1807年制定了商法、1808年制定了刑事诉讼法,1810年制定了刑法,再加上1791年制定的法国宪法,合称“法国六法”。

德国则于1896年公布了德国民法典,于1897年公布了商法典,1871年颁布了刑法典,1877年同时颁行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再加上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亦合称“六法”。

近代日本仿学德国,1889年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其内容大部分模仿了德意志帝国宪法。1890年日本公布实施了德国法学家起草的《裁判所构成法》、《行政裁判法》、《刑事诉讼法》。1898年采纳德国模式的《日本民法典》开始实施,1899年《日本商法典》开始实施,1907年,日本仿照德国刑法典的新刑法典施行全国。至1907年,由宪法、民法、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组成的日本六法全部编制完毕。


…….
清朝末年,割地、赔款,丧失领事裁判权。后来满清政府想收回领事裁判权,列强撂下一句话:把你们比较野蛮的法律改同“西例”,再来谈撤回领事裁判权的问题。


----要把以刑法为主的大清律例“改同西例”有那么容易吗?难。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从1912到1928年,是军阀混战的北洋政府时期,那时候已经有民事庭、刑事庭。但没有民法典,没有商法典,民商诉讼的审判法律依据去哪里找?法律是当时的刑法转过来的,叫“大清现行刑例”,里面的民事规范有效部分。


1928年,蒋介石率领的北伐军统一了南北,在南京建立了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了。中华民国1928——1946年这段时间的一件大成就是:完备和成熟了“六法全书”法律体系。

1929年5月至1930年12月,陆续公布和完善了《中华民国民法》,完成了物权篇总共1225条。

  

当时有一个问题,到底是要采民法和商法合一、还是分立。清末的时候请日本的顾问来草拟,当时是采民商分立。这段时间经过大家争议,采民商合一。理由是:法国所以有民商法之分,是因“商人有特殊之地位,势不得不另定法典”;而中国则不同,中国向来是诸法合一,民商不分。同时,商人本无特殊地位,故无分定之必要。国民党政治会议采纳了这意见,决定“将通常属于商法总则之经理人及代办商,商行为之交互计算、行纪、仓库、运送营业及承揽运送”,均编入民法债权编,其他商事法规不能编入者,则另定单行法规。故商法包括于民法之中而没有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
 
另外从1929年到1946年,中华民国先后制定和修正公布了《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船舶法》等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规,从而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民商合一的调整民营经济的法律制度体系。

 

六法全书法律体系的建立,是中华民国收回司法主权的前提和基础。1943 年1 月11 日, 中英、中美分别签订了《关于取消美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特权条约与换文》、《关于取消英国在华治外法权及处理有关特权条约与换文》。收回了自晚清以来丧失的领事裁判权。

 

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真的有它的特色。美国的法学家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曾在1946年兼任中华民国的司法行政部的顾问。他讲了一段话:“我盛赞国民政府时期的新法典的管理”、“以后中国的法律不必再追求外国的新学理,中国的法律已经极为完美,以后的职责是阐发其精益,而形成中国的法律”。他的意思是六法全书已经很完美了,不要追求国外的法律,问题是能不能落实。


 

1949年江山易色,  1月,毛主席发表了《关于时局的声明》,提出八项主张,包括“第二、废除伪宪法;第三、废除伪法统……”。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华北人民政府4月1日发出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法律的训令。

中华民国政府被赶到台湾,把这套“六法全书”也带过去了,在台湾一直香火不断用到现在。



中国今天同时并存三套不同的法律体系:

 

大陆地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台湾地区:沿用始于1928年由南京政府创建的“六法全书”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罗马法体系)”的德式支系。

香港地区:“英美海洋法系(普通法体系)”的英式支系。


本位部分内容参考:《黄源盛:历史视野下的“六法全书“》


49年后,1949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根据这一指示,华北人民政府在同年41日发出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法律的训令,并规定了废除的具体措施。


六法全书的法律文本废除了,但法律思想、旧法人员还在,怎么办?建国初期,我党采取的是包下来的政策,特别是新解放区,组建法院的时候接收了一大批旧法人员。到1952年司法改革前期,全国28000余名法院干部里,旧法人员就有6000多名,占了22%,大中城市里的比重还很高。这些旧法人员存在着许多问题:在处理案件中没有革命立场和群众观点,按旧法办案,作风拖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这些情况表明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法院存在着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上的严重不纯,司法改革是必然的了。

司法改革最早是董必武为书记的中央政法分党干事会提出来的。527月给中央打的报告,提出彻底改造和整顿各级人民法院的方针,并规定了处理旧司法人员的政策,也提出了如何补充新司法干部的途径,就是选一些立场坚定、观点正确和熟悉政策的老干部充当骨干,再从工农青妇等群众团体和转业军人里挑选一批优秀分子,动员他们到法院来。中央迅速批转了这个报告。由此,一场轰轰烈烈的司法改革运动开始了。从526月到532月,前后历时了9个月才结束。

这场运动从学习49年的中央指示入手,先从思想上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头脑,对旧法思想与旧法作风进行了批判,清算了法律是超阶级、超政治办案是单纯技术的错误思想,划清了新旧法律与新旧司法作风的界限。不仅如此,在整顿思想的同时,完成了对法院系统的组织改造,主要是对待旧法人员的问题。政策是还是区别对待:对反革命分子、贪污犯罪分子予以法办,对旧法作风严重、不宜做人民司法工作的人员进行调离,或另行分配工作,前后共处理了5000余人,对确有改造和进步的旧法人员继续留用,这部分还不少呢,有近2000多人。与此同时选拔抽调了6000余名优秀分子到法院,充实了法院机构。

 

按照中央文件的话说,司法改革绝不仅是司法机关内部的人事调整,而是一场肃清国民党反动旧法思想和旧司法作风的政治斗争与思想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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