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借条换欠(借)条、欠条换借(欠)条,保证人是否免责?

 阳阳9697 2020-06-03

在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在债务人到期不能还款的情况下,为了保证诉讼时效不经过会让债务人向债权人重新出具借条或者欠条。同时,因为债务人已经出现违约,所以在重新出具的借条或者欠条上会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小编提示债权人以借条换欠条,保证人对重新出具的借条不承担保证责任。分析如下:
一、民间借贷债务人立“借条”换取“欠条”,应认定为广义的“借新还旧”,借条担保人不知情不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①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借条”换“欠条”属广义“借新还旧”,对前述司法解释应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其不仅适用于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还应类推适用于包括民间借贷等到期转据的其他类型保证合同纠纷。②本案中,基础法律关系变更掩盖了债务性质,致使保证人对保证风险预期评估不足。借条面向未来,欠条着眼现在,此系通常情形下借条与欠条所载债务性质差别。细言之,借条立据时,债务虽因借贷事实成立即将却仍未发生,反映的惟一法律关系即借款合同;而欠条立据时,债务一般已存在,只不过因各种原因未能即时履行,反映的法律关系除借贷外,还包括买卖、劳务、加工承揽、侵权等其他一切以金钱为给付标的约定或法定、合法与非法债务关系,即欠条仅系一张债权凭证,至于承载基础法律关系在所不问。
可见,相较于借条而言,欠条蕴含内容更为隐蔽和丰富,不履行或履行不能风险更大,因立据时,债务人履约能力不足、信誉度下降、资产减少等事实或成定势,故为完善保障措施,提高债权实现系数,对逾期债务,债权人往往会要求或同意债务人再次立据,以借条形式重新确认欠条内容。如此,既便于转嫁既定风险,获取保证人担保,又降低债权主张成本,变相延长诉讼时效,却违背诚实信用、加重保证人负担,故从结果方面考察,赵某与臧某借条换欠条行为性质与后果同金融借款保证合同中“借新还旧”行为性质与后果本质无异,完全符合后者构成要件。判决驳回赵某诉请。
案件来源:江苏阜宁法院(2013)阜城民初字第0807号“赵某与李某保证合同纠纷案”,见《“借条”换“欠条”应认定为广义的“借新还旧”——江苏阜宁法院判决赵某诉李某保证合同纠纷案》(刘干),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40717:06)。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