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国庆期间基小律为大家梳理了基小律团队本年度原创的系列文章。QD基金为近年来境外投资小众而新兴的渠道,为境内资金参与境外资本市场活动打开了窗口。QD基金系列中基小律团队就QD基金投资模式,业务流程等进行了详细介绍。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QDII境外投资及最新外汇审批额度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中,QDII的合格投资者定义已经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拓展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 基小律团队的邓岚之律师为大家详细分析了不同类型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投资的产品范围,并对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QDII的审批额度进行了梳理。 文章链接:QDII境外投资及最新外汇审批额度 QD基金——小众新兴的资金出境模式 鉴于ODI审批周期较长、要求严格且有诸多限制,QD基金为近年来境外投资小众而新兴的渠道,为境内资金参与境外资本市场活动打开了窗口。 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基小律团队邓岚之律师从境内管理机构、投资载体、境外投资范围三方面对比了QDII、QDLP以及QDIE参与境外投资的不同方式和要求。 文章链接:QD基金——小众新兴的资金出境模式 QDLP上海模式揭秘,全球知名资管机构入驻上海 自2013年起,先后15家境外机构在上海获得QDLP资格,今年6月19日,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Neuberger Berman在中国设立的独资企业路博迈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成功登记成为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 基小律团队邓岚之律师就QDLP管理机构及其业务开展模式、设立流程及材料向各位基小律朋友进行介绍。 中基协最新动态: QDLP管理机构可登记为其他类管理人,管理人类型新增“资产配置”类 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是否开放了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成为了业界今日的讨论热点,就此,基小律梳理了协会对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以供各位参考。此外,AMBERS系统中就“机构类型”增加了“资产配置”类型。 文章链接:中基协最新动态:QDLP管理机构可登记为其他类管理人,管理人类型新增“资产配置”类 基小律,您紧密的事业伙伴 近期热门原创文章 资管新规细则系列解读(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浅析,兼议其对私募基金之影响 关于上市公司差额补足义务效力之浅析资管新规系列解读(八):资管新规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十大影响中基协最新动态:QDLP管理机构可登记为其他类管理人,管理人类型新增“资产配置”类基小律年度十大原创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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