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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小律观点 | 新《证券法》对上市公司并购改了什么?

 基小律 2020-06-03

基小律说:

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证券法”),除了最引人注目的将证券发行的“核准制”变更为“注册制”之外,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应章节也做了一些调整。修订内容重点集中于收购方的公告和报告义务、要约收购的条件以及锁定期等相关规定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作者:张泽传

目录

一、关于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要约收购
三、关于锁定期

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证券法”),除了最引人注目的将证券发行的“核准制”变更为“注册制”之外,对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应章节也做了一些调整。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则相信也在紧锣密鼓的修订过程中,将在新证券法2020年3月1日施行时同时实施。

一、 关于信息披露义务

1.增加了公告的频率,明确了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后果

首先,原证券法只是规定了投资者持有达到已发行股份5%,以及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该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但新证券法除将“已发行股份”限定为“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外,还规定了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上述“每增加或者减少5%” 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或其整数倍,还是指每次股份变动的幅度达到5%?根据现有口径,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数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如从11%降至9%,虽然跨越10%刻度,也不触发相关义务)。

其次,新证券法还明确,违反前述公告义务的投资者,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36个月内,对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上述修订的目的,在于规范恶意收购行为,避免万科事件的发生,同时有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进一步保护。

2.新旧证券法相关条款对比

二、关于要约收购
1.限制了要约收购变更条件,明确了不同种类股份可以有不同收购条件
首先,明确了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的,应当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降低收购价格;(二)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三)缩短收购期限;(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次,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这就给A+B股,以及A+H股的要约收购留下了相应的操作空间。
2.新旧证券法相关条款对比

三、关于锁定期

1.延长了锁定期

原有证券法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新证券法将十二月延长到十八个月,进一步限制了买壳卖壳行为,维护了上市公司控股权的稳定

2.新旧证券法相关条款对比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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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系基小律团队张泽传律师原创。尊重原创,标明出处,严禁洗稿,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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