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作者:吴雄雁、崔炎睿 目录 但基于拟投标的法律、财务等相关事项的不确定性,前述约定往往容易成为交易相关方在该环节的争议焦点,而在投资意向书对基金投前尽调及保证金安排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时,则更是如此。此外,在底层投资项目发生风险时,基金投资者普遍会将基金管理人对底层项目的投前尽调工作作为判断基金管理人是否审慎、适当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重要衡量因素。就此,基小律结合基金投资实务,就基金投前尽调与保证金安排涉及的若干风险进行梳理,以期有助于大家。 在尽调结果确认标准方面,其主要体现为投资标的在权属、历史沿革、资产/负债、重大合同、涉诉纠纷等方面需满足或具备的(最低)要求/条件;亦即,标的项目的现状需符合基金的合理预期,不存在影响交易的(重大)瑕疵。但实务中,交易相关方往往仅对此作一些原则性或概括性的约定。对此,在交易双方未对尽调结果的确认主体与确认方式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再加上尽调结果的确认往往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各方极易就此发生相应的争议或纠纷。 与此同时,在尽调结果确认方式上,基金应掌握相应的主动权;如可在投资意向书中进行如下约定:“基金进行本次投资需以基金已完成对投资标的尽调且尽调结果令基金满意为前提,且尽调结果是否令基金满意应由基金独立自行判断”。 (2)保证金返还方式 对此,我们建议,基金应在投资意向书中明确项目方返还保证金的相关条件。如在投资意向书中可作如下约定:“在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项目方应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基金返还全部保证金:(1)项目方在尽调期限内未适当配合投资方对拟投标的进行尽调;(2)投资方对拟投标的的尽调结果不满意的;(3)双方在尽调期限结束后【*】内未就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交易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在尽调期限结束后【*】日内签署正式交易文件的;(4)交易任何一方就本次交易未取得其有权机构同意或批准的”。 (3)逾期返还保证违约责任 对此,基金应在投资意向书中明确项目方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如可在投资意向书中可作如下约定:“项目方未按约定向基金返还保证金时,应按应返未返款项为基数,按【*】%/日的标准向基金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项目方向基金返还全部保证金”。 2.保证金被挪用风险 在基金未就其向项目方交付的保证金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如与项目方进行共管)的情形下,保证金存在被项目方挪用的风险;在项目方自身已发生或存在流动性困难时,相关风险将进一步被放大。 在基金对拟投标的进行投资前,如基金管理人未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对基金拟投标的进行适当尽调而给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基金管理人存在被基金投资者追究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实务中,就基金拟投标的尽调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常见的问题包括: (3)对拟投标的的尽调方式不审慎,过于依赖项目方单方面的披露,而未结合现场走访、第三方(机构)调查、网络核查等其他有效途径进行核查或核实。例如:对于项目方的存货以及其披露的债务、涉诉等事项,未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核查;对于项目方持有的应收账款,未与应收账款的债务人进行核实。 (4)在对拟投标的进行尽调时,未适当留存尽调底稿资料,以致无法有效证明其对基金拟投标的所采取的尽调措施。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特别声明 · 本文系基小律团队吴雄雁律师、崔炎睿律师原创。尊重原创,标明出处,严禁洗稿,侵权必究。 · 本文仅供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特定事务的法律意见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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