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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一男子过量饮酒致死,家属向酒友索赔155万!法院这样判

 今朝船长 2020-06-03

杯中物虽好!万不可贪杯

作为酒友劝酒更不可取

小榄一男子应老板之邀前去试酒

过量饮酒致死

死者家属将陪酒方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5多万元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三名同饮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

死者女友阿莹(化名,证人)

应“老板”邀前去试酒,期间有劝酒

事发当天还未下班,阿添(化名,死者)即告知阿莹晚上老板廖某(化名)叫其去试酒;事发当晚阿莹与阿添开车到酒庄时已是10时多,等到人齐后,开了一瓶红酒(廖某叫阿添带过去试的酒),阿添发现味道不对,怀疑过期了。后酒庄另一老板何某(化名)从酒庄拿出一瓶酒,开始试酒;阿添没有喝完就与阿莹说想走了,但何某说要走就阿莹自己走,阿添留下继续喝。

后何某倒了一杯满的洋酒让阿添喝,称喝完才能离开,喝不完就给钱;当时,廖某也没有劝阿添不要喝,过了一会,阿添喝了那杯酒,何某又让他继续喝,但阿添已倒下不能喝,廖某扶着阿添说让他吐了就好了;阿莹过去扶起阿添,发现不对,阿添已经嘴唇发紫。当晚,阿莹与廖某、何某等人一起将阿添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医治无效,10日后,阿添死亡。

被告何某、廖某、卢某辩称(化名,男)

非刻意聚会喝酒,也曾劝酒

廖某与何某经常一起玩,事发当晚有一批货到,廖某过去;阿添与廖某经常一起玩,是朋友关系,看到廖某的朋友圈,了解信息也一起过去;卢某(化名)的手机店在隔壁,经常一起喝茶;后大家在店内一边玩手机一边自饮,没有刻意组织。

事发当晚近10时阿添与阿莹才到店,也不是一到就开始喝酒;当晚后来共喝了两瓶红酒和少量洋酒;阿添一开始喝红酒,后来喝过一杯或半杯洋酒(是其自己要求喝的),但不记得是否喝完;廖某知道阿添的酒量,平时很能喝,也经常喝酒,但不经常喝醉;廖某坐在阿添旁边,也曾劝他不要喝那么多。

法院审理

中山一男子过量饮酒致死,家属向酒友索赔155万!法院这样判

死者本人负主要过错,劝酒者纷纷担责

法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纠纷。本案中,阿添因过量饮酒导致最终医治无效死亡,其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等有充足的认识,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有足够的预判,故其应对自身放任过量饮酒导致的损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廖某无论如其自认为是阿添的朋友,还是如原告所称为阿添的“老板”,与阿添一起饮酒,而未对其过量饮酒进行有效的劝阻、制止,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何某作为饮酒场所的实际经营者,提供该场所且与阿添一起饮酒,而未对其过量饮酒进行有效的劝阻、制止,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卢某虽无特殊的身份关系,但作为同饮者,未对阿添过量饮酒进行必要的劝阻、制止,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中山一男子过量饮酒致死,家属向酒友索赔155万!法院这样判

图片来源与网络

因此,原告诉讼廖某、何某、卢某对阿添的死亡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有理,法院予以采纳,并综合本案情形及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廖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何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卢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

至于原告诉讼主张阿添是廖某的员工,仅提供阿莹的证言为证,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佐证,原告据此诉讼主张阿添本案中的喝酒行为是在履行工作,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

法院予以认定的赔偿数额合计为922297.26元,廖某、何某、卢某各承担15%、20%、5%的赔偿责任,即应各自赔偿138344.59元、184459.45元、46114.86元。

法官说法

同饮者出现这4种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审理此案的张庆争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酒虽然能助兴却要适度,对于劝酒之人来说,在喝酒的过程中,如果明知其中一人身体不好或者不胜酒力,仍然对其进行劝酒,导致其生病甚至死亡,那么劝酒之人将会承担比较大的责任。

对于自己来说,如果没有酒量或者是不能喝酒的请别逞能,最终导致意外,那么自己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但不管是哪种情况,别人劝酒也好,还是自己主动要喝,一旦出现意外,作为成年人自己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共同参与饮酒的朋友,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在这4种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一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 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 第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以上就是共同饮酒需要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希望大家在饮酒时注意分寸,不能让人过度饮酒,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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