杯中物虽好!万不可贪杯 作为酒友劝酒更不可取 小榄一男子应老板之邀前去试酒 因过量饮酒致死 死者家属将陪酒方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5多万元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三名同饮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案情回顾死者女友阿莹(化名,证人) 应“老板”邀前去试酒,期间有劝酒 事发当天还未下班,阿添(化名,死者)即告知阿莹晚上老板廖某(化名)叫其去试酒;事发当晚阿莹与阿添开车到酒庄时已是10时多,等到人齐后,开了一瓶红酒(廖某叫阿添带过去试的酒),阿添发现味道不对,怀疑过期了。后酒庄另一老板何某(化名)从酒庄拿出一瓶酒,开始试酒;阿添没有喝完就与阿莹说想走了,但何某说要走就阿莹自己走,阿添留下继续喝。 后何某倒了一杯满的洋酒让阿添喝,称喝完才能离开,喝不完就给钱;当时,廖某也没有劝阿添不要喝,过了一会,阿添喝了那杯酒,何某又让他继续喝,但阿添已倒下不能喝,廖某扶着阿添说让他吐了就好了;阿莹过去扶起阿添,发现不对,阿添已经嘴唇发紫。当晚,阿莹与廖某、何某等人一起将阿添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医治无效,10日后,阿添死亡。 被告何某、廖某、卢某辩称(化名,男) 非刻意聚会喝酒,也曾劝酒 廖某与何某经常一起玩,事发当晚有一批货到,廖某过去;阿添与廖某经常一起玩,是朋友关系,看到廖某的朋友圈,了解信息也一起过去;卢某(化名)的手机店在隔壁,经常一起喝茶;后大家在店内一边玩手机一边自饮,没有刻意组织。 事发当晚近10时阿添与阿莹才到店,也不是一到就开始喝酒;当晚后来共喝了两瓶红酒和少量洋酒;阿添一开始喝红酒,后来喝过一杯或半杯洋酒(是其自己要求喝的),但不记得是否喝完;廖某知道阿添的酒量,平时很能喝,也经常喝酒,但不经常喝醉;廖某坐在阿添旁边,也曾劝他不要喝那么多。 法院审理死者本人负主要过错,劝酒者纷纷担责 法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纠纷。本案中,阿添因过量饮酒导致最终医治无效死亡,其自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等有充足的认识,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损害有足够的预判,故其应对自身放任过量饮酒导致的损害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廖某无论如其自认为是阿添的朋友,还是如原告所称为阿添的“老板”,与阿添一起饮酒,而未对其过量饮酒进行有效的劝阻、制止,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何某作为饮酒场所的实际经营者,提供该场所且与阿添一起饮酒,而未对其过量饮酒进行有效的劝阻、制止,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卢某虽无特殊的身份关系,但作为同饮者,未对阿添过量饮酒进行必要的劝阻、制止,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图片来源与网络 因此,原告诉讼廖某、何某、卢某对阿添的死亡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有理,法院予以采纳,并综合本案情形及各自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廖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何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卢某承担5%的赔偿责任。 至于原告诉讼主张阿添是廖某的员工,仅提供阿莹的证言为证,没有任何其他证据佐证,原告据此诉讼主张阿添本案中的喝酒行为是在履行工作,不能成立。 法院判决法院予以认定的赔偿数额合计为922297.26元,廖某、何某、卢某各承担15%、20%、5%的赔偿责任,即应各自赔偿138344.59元、184459.45元、46114.86元。 法官说法同饮者出现这4种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共同参与饮酒的朋友,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在这4种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共同饮酒需要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形,希望大家在饮酒时注意分寸,不能让人过度饮酒,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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