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宁政规字〔2015〕15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十七条规定:“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征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亦即,根据该规定,对于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拆迁,如果实行货币补偿,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而且,被拆迁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因而,现实中在拆迁补偿测算表中会看到,如果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购房补偿、区位补偿二项只根据220平方米的面积进行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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