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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中无组织废气总量核算问题|省厅回复

 时间变成水 2020-06-05

环保验收监测报告中无组织废气总量如何进行核算?(环评批复有批无组织废气总量)

问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中分配了有组织颗粒及无组织颗粒物的总量,在环评中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量是评估估算得出的,可是到了项目验收阶段,总量是核算得出,有组织颗粒物的总量有公式计算得出,可是因无法实际测试无组织排放的废气量,项目验收是无法计算无组织颗粒物的总量。我查阅了相关资料,具目前掌握的情况,仅钢铁行业排污许可核发技术规范中给出了无组织排放总量的计算模式,其它行业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中规定,无组织排放只许可浓度限值,不许可排放量限值。就此我提出的两个问题是1:环评报告表中是否需要分配无组织颗粒物的总量?2:在分配了无组织颗粒物总量的情况下,到了项目验收阶段,无组织颗粒物的总量如何核算,是否有对应的计算方法?

回复: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环评文件应根据项目规模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采用以定性为主的方法估算污染物的排放量。项目最终确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应以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为依据。

2.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项目主要污染排放总量须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无组织排放需明确厂界/车间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及达标情况。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可根据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进行核算。


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VOCs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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