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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模型|想“判如所请”吗?起诉状里有乾坤

 漫步之心情 2020-06-06

作者:赵宸

来源公号: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前情提要

在前一篇《法官思维模型|不了解法官的裁判逻辑,如何设计有效的诉讼路径?》中,我们分析了法官的裁判逻辑,表现在思维模型中,是某个垂面所构成的点、线的集合,通过判决的论述形成法官裁判的逻辑闭环。

前几期作者通过“升维”方式解析了法官思维模型,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开启“降维之旅”,结合法官思维特点及裁判逻辑,探索律师诉讼的思维方式。

法官思维模型|想“判如所请”吗?起诉状里有乾坤

引言:

马克思·韦伯说:“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卖机,民众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今天,我们就从诉讼起点——民事起诉状说起。

作为案件的起点,起诉状是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载体,不仅涉及法律关系的选择、案件事实的概述,还蕴藏了律师的诉讼策略。更重要的是,起诉状框定了裁判边界,旨在法律层面实现当事人诉求、保护当事人利益。

一 起诉状之三要素

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是《民事起诉状》的三大构成要素,当事人基于事实理由提出诉讼请求。

结合作者以往的审判经验,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申请再审,法官在审查案件时,首先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基础法律关系,以法律关系决定审理对象,以诉讼请求约束审理范围。

法官思维模型|想“判如所请”吗?起诉状里有乾坤

图1 法官思维模型-起诉

如图1所示,诉讼请求表现在法官思维模型中为点S,其作为起诉状中最核心的内容,既是律师整体诉讼方案的集结,更是法官裁判的起始,直接决定案件走向,所以,律师应当对诉讼请求的选择和确定进行周密的论证和“点、线、面、体”的全方位审视,以便在无限延展的思维模型里,找到最恰当的点S。

二 结合法官思维特点分析起诉状的写作逻辑

(一)关于当事人是否适格的问题。关于诉讼主体资格审查的问题,属于法官程序性思维的范畴。包括: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有明确的被告(及第三人),针对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等。

以《公司法解释四》公司决议效力之诉为例,该司法解释以“三分法”为基础,规定了公司决议不成立、无效和可撤销三种情形,并分别规定了对应情形下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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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法官思维模型-程序性思维

如图2所示,S代表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A、B、C分别代表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的判决结果,SA、SB、SC则是不同决议效力对应的主体及行为构成要件。

《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提起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的原告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第二条规定提起可撤销之诉的原告,在起诉时应当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第三条规定前述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虽然法律针对不同效力情形下提起诉讼的主体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可能同时存在一种或多种效力问题,加之法律对可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及除斥期间的规定,三者会呈现复杂的竞合形态,直接影响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法官的裁判路径。

通常来说,法官的裁判思路是由点到线、到面。律师在确定诉讼主体时,则应当先由面、到线,再到点。具体来说,律师应当先分析案涉决议的效力情形,如果存在形态竞合的问题,优先明确当事人的诉讼目的,选择合理方案,确定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

(二)关于事实和理由是否可行的问题。事实和理由是提起诉讼请求的依据,如图3所示,S是诉讼请求,O是诉讼目标,A是胜诉判决,线SA就是律师的诉讼路径,即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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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法官思维模型-全局性思维

第二期我们讲到的“电梯劝阻吸烟案”,法官结合事实法律之外的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判决;号称“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赠案,法官在规则和原则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原则作出判决。类似裁判比比皆是,均由于法官的全局性思维使其在认定事实和理由之上,更注重利益衡量。

反观律师,囿于当事人委托,律师难免执着于案件胜负,产生倾向性。因此,律师关注天气,法官关注气候。

法官的全局性思维,给予律师在起诉时的高阶视角,使其脱离本身的代理角度和案件局限,站在局外人的角度,充分结合事实、法律及其他因素,确定诉讼策略,呈现事实理由,提出合理诉请,管理当事人预期,树立专业权威。

(三)关于诉讼请求是否可执行的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反例。

在某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XX合同》。”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法院执行案涉合同约定的被告义务。执行裁定书载明:“该申请内容不是本案执行依据,不是一审、二审民事判决的内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未经判决确定的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如图4所示,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是“判决如下:A/B/C”。而该案之所以胜诉却未能执行,系诉讼请求既不具体也不明确,即便判如所请,亦未能实现当事人的真正诉讼目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因此,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是比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更为重要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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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法官思维模型-终局性思维

法律的作用是定分止争,法官的终局性思维决定了法官的裁判应当实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因此法官思维更注重结果。律师在设计和选择诉讼请求时,应当过程与结果并重,对案件胜诉后能否执行做好充分论证,不仅要追求判决上的胜诉,更要追求案件的实质胜诉,实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终极目标,体现律师职业的终极价值。

总结:

只有充分理解法官思维的特性与法官裁判的逻辑,律师才能在周密的论证和“点、线、面、体”的全方位审视下,选择适格主体、制定诉讼路径、确定诉讼请求,在法官思维模型里找到最恰当的点S,获得实质胜诉成果。

法官思维模型|想“判如所请”吗?起诉状里有乾坤

下期,我们谈谈如何组织证据,以及如何表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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