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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缴个税?三个税务局的回复都不一样...

 诸葛会税 2020-06-06

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缴个税?

 今天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看到税务局对竞业禁止补偿金按什么来交个税的答复,发现三个税务局的答复竟然截然不同,我们来看看。

01

税务局如何答复的?

      1、安徽省税务局答复:

  

  

       安徽省税务局明确答复,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回复的很干脆,遗憾的是没写上政策依据,我想应该就是存在受雇任职关系吧。

      2、江苏省税务局答复:

  

  

       江苏省税务局的答复是按照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的算法来交个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厦门市税务局答复:


       厦门市税务局的答复也是非常明确的,对于纳税人取得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按“偶然所得”税目征税,税率20%,相关政策依据也写出来了。


02
竞业限制补偿金到底怎么交税?

       竞业限制补偿金如何缴个税,首先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不然也不会存在三种不同的答复。作为工资薪金所得,那是要算作综合所得的,年终是要汇缴的;如果当做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那是要单独计税的,不用并入综合所得的;若作为偶然所得,那就直接按20%的税率交税了,不属于综合所得了。所以,判定成什么所得影响大着呢,直接关系到要多少税的问题。
       下面说说我的看法,先来看看什么是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也被称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由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承担竞业限制业务,用人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支付形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带有补偿性质的款项。 
       我们再来看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34号)的相关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内资企业资产并向股东个人支付保密费用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42号)收悉。请示中要求明确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购买内资企业经营资产过程中向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批复如下:
       不竞争款项是指资产购买方企业与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之间在资产购买交易中,通过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等方式,约定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在交易完成后一定期限内,承诺不从事有市场竞争的相关业务,并负有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密义务,资产购买方企业则在约定期限内,按一定方式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所支付的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财税[2007]34号文中的不竞争款项,就是竞业限制补偿金,只不过这个文件说的是支付给公司前自然人股东的补偿金,那支付给员工的呢?个人认为也是可以适用的,主要理由:竞业限制补偿金目的是对劳动者竞业限制业务的一种补偿,而非任职期间劳动关系的补偿,更加不是弥补再次就业前的生活支出而予以的补偿。只有区分了补偿金的性质和用途,才好确认按什么税目计征所得税。因此,竞业限制补偿金可以参考财税[2007]34号文相关规定,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每个地方的税务关机执行口径存在差异,具体按什么税目来交税,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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