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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收费收益权ABS基础资产问题浅析

 regulusleo 2020-06-06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 第三条的规定,“基础资产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交易基础应当真实, 交易对价应当公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定。”概括来说就是,合法合规、权属明确、可特定化、可转让。
下面就从这几方面来分析一下作为基础资产的公路收费收益权
一、收费权VS特许经营权
01.收费权区别于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是指行政机关授权特定企业生产某种特定的产品或使用公共财产或在某地区享有某种业务的独占权。
收费权是指因提供服务而获得的要求服务接收方付款的权利。
对于公用事业单位收费权来说,一般取得特许经营权是提供公共服务的前提,换句话说公用事业单位收费权依托于特许经营权,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能等同。
02.特许经营权适用类型
根据《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经营权主要适用于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
特许经营期最长不得超过30年。
03.收费公路权益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规定“收费公路权益可以依法转让。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二、公路的特许经营
01.公路的经济属性
公路一般由政府直接投资,或者是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公司投资,也可能是政府和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公司共同投资,也可以说公路属于一种“准公共物品”。也是因为这种性质,公路的运营需要特许经营权。
02.公路特许经营模式
公路特许经营最常见的方式是BOT模式,即建设-经营-移交;还有一种TOT模式,即移交-经营-移交。
还有一种就是PPP模式,PPP项目经营权条款也是一种特许经营权。
三、公路收费权的性质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20年1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 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
(二) 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
(三) 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
(四) 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
(五) 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登记办法》修改过两次,对于应收账款包括的权利也有一定程度的修改,2017年对2007年的版本在这块修改比较大,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的产生的一些收费权,改为“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对原来的描述有所提升。
根据《登记办法》的规定,公路收费权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应收账款的一种,更贴切的说是一种未来应收账款债权。
四.公路收费权的合法合规
01.公路为收费公路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收费公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
判断是否为收费公路需要核查当地政府的批复。
02.公路为经营性公路
公路一般分为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二者的区别在上一篇文章中已详细介绍过,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去看一看)。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的规定,经营性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建设、经营和管理。
需要核查当地政府批复及实际经营模式。
03.收费定价合法合规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社会资本投资规模、合理回报、养护运营管理成本、当地物价水平、经营期限以及交通流量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收费公路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评估调整周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不同省市的收费公路一般由当地人民政府例如,交通运输厅、物价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下发《通行费征收管理费办法的通知》及其调整。
通过核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复来审核公路收费是否合理。
五、权属明确
1、原始权益人须为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的合法所有人,依法享有对基础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2、收益权不得附带权利负担: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负担。(实践中一般要求无异议函出具前解除所有权利负担)
六、可特定化
作为基础资产的收益权需要选取一个特定区间,例如下表所示:
七、可转让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或限制特定资产收益权交易。
不存在以下不得转让的情形:
(1)行政机关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约定依托特许经营权而产生的收费权禁止或限制转让:
(2)存在特定债务人的情形下,特定债务人在服务协议中明确禁止或限制权利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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