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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新渠道?水发派思基于特许经营的燃气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

 天然气与法律 202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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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5 月 22 日,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发布《关于公司拟开展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公告》,拟以下属控股公司高密豪佳燃气有限公司基于《山东省高密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及特定供气合同等约定而享有的特定期间的供气收费收入所对应的燃气收费收益权和其他权利及其从权利进行证券化融资。这并非燃气企业以燃气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首次尝试。关于燃气企业基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供气合同而对其燃气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否合法,可行性又如何?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王倩颖

正文:

一、 燃气企业以燃气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否合法?

目前,没有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燃气企业可以燃气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但是《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了“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通过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许经营项目资本金。鼓励特许经营项目公司进行结构化融资,发行项目收益票据和资产支持票据等。  

国家鼓励特许经营项目采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

沪深证券交易所《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规定了以燃气这一市政设施公共服务产生的收入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类型,并规定了挂牌条件——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特许经营等经营许可(见表1)。

虽然沪深证券交易所上述《基础设施类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的效力层级为行业规定,但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的指南,是资产证券化的依据和指引。

根据上述规定,燃气企业基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而产生的收入(燃气收费收益权)则可合法地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

二、基于特许经营协议的燃气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1. 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权与期限

燃气企业与政府合法签订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依法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经营的期限为30年以内(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超过30年)。该特许经营期限一般足以覆盖资产证券化专项项目的期限(2020年4月19日,证监会发布《资产证券化监管问答(三)》,指出专项计划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其中,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于PPP项目,或者交通运输、能源、水利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可以适当延长。),符合期限要求

资质方面,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燃气经营者进行燃气经营活动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进行燃气特许经营活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是必要条件。所以,对于基础资产的资质要求“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等经营许可或其他经营资质”,合法进行特许经营的燃气企业均可满足该资质要求。

2.  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

关于基础资产的可转让性,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燃气特许经营权可以转让,但不能“擅自转让”。虽然燃气收费收益权不等同于特许经营权,其转让不受该上述规定的限制,但是基于特许经营权产生的燃气收费收益权则可随着特许经营权的转让而转让。

3. 基础资产的特定化与现金流的可预测性

文件要求基础资产应当可特定化,其产生的现金流应当独立、稳定、可预测。基础资产及底层资产的规模、存续期限应当与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存续期限相匹配。在操作中,基础资产、底层资产的一般通过设定时间范围、地域范围等内容进行特定化处理。对某家特定燃气企业因其在某个特许经营区域的特许经营协议而产生的燃气收费收益权必然是特定化的,且现金流也是独立、稳定、可预测的(基于燃气企业与燃气用户的用气合同)。

特许经营区域、期限、燃气经营许可证期限的特定性,决定了基础资产的特定化,同时也决定了现金流的独立、稳定、可预测性。即使某一区域内用户的数量不是固定不变的,但也是相对可预测的。比如“长江资管-亿利燃气天然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其基础资产系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而获得的在经营许可期间及经营许可区域范围内享有的自专项计划成立之日起36个月内的天然气收费收益权。

4. 价格、收费标准有法可依


目前,供气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等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涉及燃气配气费价格、收费标准等进行了规定和限制。若收费价格或收费标准不符合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指导价格,则面临重大的合规问题。燃气特许经营的燃气价格、收费标准等严格受到法律制约,燃气企业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的严格执行符合基础资产“价格或收费标准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两者不谋而合。

综上所述,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本身的特许经营权及特许经营期限、基础资产的特定化、燃气收费的稳定性、可预测性以及燃气价格、收费标准等角度,对基于燃气特许经营权而产生的燃气收费收益权进行资产证券化,具有法律和事实上的可行性。对于燃气企业来说,可作为快速融资径。具体执行和操作则需依具体的特许经营权情况而定

附:派思股份拟开展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公告

关于公司拟开展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水发燃气”)拟开展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拟申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人民币 10 亿元。

本次专项计划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本次专项计划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专项计划概述

为拓宽融资渠道,公司拟受让下属控股公司高密豪佳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密豪佳”)基于《山东省高密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而运营的特定供气项目,依照法律法规、《特许经营协议》及特定供气合同等约定而享有的特定期间(自基准日(含该日)起每满 3个月的期间。

其中,第一个特定期间自基准日(含)起满 3 个月的对应日(不含),最后一个特定期间直至专项计划最后一个预期到期日。)的供气收费收入所对应的收费收益权和其他权利及其从权利(以下简称“资产”),资产受让后,公司拟作为原始权益人以前述受让的资产为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设立中金-水发派思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最终实际发行为准)(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拟开展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开展燃气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业务,拟申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规模为人民币 10 亿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专项计划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专项计划基本情况

1、原始权益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回售和赎回承诺人/资产服务机构/反担保人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计划管理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中金公司为中国首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于 1995 年 7 月 31 日以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的名称在中国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25909986U;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注册地址:上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注册资本:482725.6868 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经营范围:

3、担保人/流动性支持承诺人 水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集团”)。

4、初始权益人 高密豪佳燃气有限公司。

5、基础资产 公司作为原始权益人根据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自初始权益人高密豪佳处受让的、在专项计划设立日转让给计划管理人的,初始权益人高密豪佳由于运营特定供气项目而依照法律法规、《特许经营协议》、特定供气合同等约定而享有的特定期间的供气收费收入所对应的收费收益权和其他权利及其从权利。

6、交易结构

(1)认购人与计划管理人中金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将认购资金交由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设立并管理专项计划,认购人认购资产支持证券,成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

(2)中金公司根据与水发燃气签订的《资产买卖协议》,将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

(3)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优先级及次级分层,水发燃气持有次级份额,优先级份额对外销售。水发燃气作为差额支付承诺人,对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未偿本金余额及专项计划应承担的税费之和的差额部分提供差额支付承诺。水发燃气作为回售和赎回承诺人根据计划管理人的指令在指定期间内将回售价款、赎回价款划入计划管理人届时指定的账户。

(4)水发集团作为保证人将按照《担保协议》的条款与条件,对专项计划资金不足以支付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各期预期收益、未偿本金余额及专项计划应承担的税费之和的差额部分,以及在发生资产支持证券回售启动事件及资产支持证券赎回启动事件时,对水发燃气支付回售和/或赎回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所需支付资金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此外,水发集团作为流动性支持承诺人,为初始权益人高密豪佳在特定期间,除已转让至专项计划并作为专项计划基础资产的供气收入以外,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现金流及存量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其自身运营管理基础资产所需支出的相应设备维护、人员薪酬、成本等费用及税金的情况提供流动性支持。

7、专项计划发行规模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目标发售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其中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发售规模为人民币 9.5 亿元,次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目标发售规模为人民币 0.5 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及分层情况根据基础资产的情况以及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获准注册的金额为准。

8、发行对象

专项计划推广对象为符合《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9、发行期限:

10、发行利率

本次发行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利率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11、增信措施:

12、反担保协议

为保障担保人水发集团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公司追偿权的实现,水发集团与公司签订反担保协议,约定公司作为反担保人,为水发集团在原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

三、专项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专项计划的实施,可以拓宽融资渠道,能够有效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公司资产使用效率,进一步优化融资结构,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给予进一步的保障。

四、专项计划的授权事宜

为保证本次专项计划工作能够顺利、高效地进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专项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本次专项计划发行进度与相关主体签署所需的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专项计划有关的主要专项计划文件及募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认购协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服务协议》、《差额支付承诺函》、《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回售和赎回承诺函》、《托管协议》、《监管协议》及《流动性支持协议》等;

2、同意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为专项计划提供与基础资产有关的管理服务及其他服务;

3、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本次发行交易结构以及交易细节,完善交易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就本次发行作出所有必要和附带的行动及步骤,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代表公司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办理本次发行相关的审批、登记、核准、备案及信息披露等事宜;

5、办理与本次专项计划相关的其他事宜;

6、该等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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