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知规定,淄博首次打破了签约期的限制:在一个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签约期限原则上为二年,参保人根据就医需要可随时变更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变更时持社保卡在本人签约医疗机构或人社所办理终止手续后,重新与选择的签约医疗机构办理签约手续。 不仅如此,本镇范围也可实现“临时就医”。《通知》指出,签约期内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参保人需到非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就医的,经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同意,可选择本镇范围内一家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临时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回本人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报销。 此外,通知还将过去一种门诊统筹签约方式变为如下三种: 第一种,镇卫生院和本镇内定点村卫生室实行一体化管理的,作为一个门诊统筹签约单位,参保人只与镇卫生院签约,定点村卫生室视同为签约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在镇卫生院和本镇内定点村卫生室中自由选择。选择该方式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共享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种,参保人分别与镇卫生院和本镇内1家定点村卫生室签约,门诊就医在签约的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中任意选择。选择该方式的,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比例共享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村卫生室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40%,但地域偏远且老年人占比较高的,最高不超过50%。 第三种,参保人可任意选择一家门诊统筹签约医疗机构签约,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记者了解到,由于各区县情况不同,选择的方式也不同,市民可咨询各区县相关机构。 (参保人须签约门诊统筹定点单位后方享受此待遇) 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50元,参保人本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初次报销30%,2015年度二次补偿比例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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