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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之也》

 野之老 2020-06-07

这里的“爱”应该理解为孝。“为爱之也”这句话最早出自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说的是父母亡故,子女在服丧期间,因悲伤过度而导致哭死过去甚至丧命的一种现象。按理,这本是民间个案,但宋国国君却出台法律鼓励这种现象,结果导致宋国举国出现了一种非常诡异的怪象。究竟怎么回事,且看韩非如何记载。

经文曰:“宋崇门之巷人,服丧而毁,甚瘠,上以为慈爱于亲,举以为官师。明年,人之所以毁死者岁十余人。子之服亲丧者,为爱之也,而尚可以赏劝也,况君上之于民乎?”这段记载大意说的是,宋国国都城东门有位平民,服丧时因悲伤过度而显得气息奄奄。得知消息后,宋国国君感动于此人对父母的孝顺,于是便提拔他做了高官;不但如此,宋君还专门出台法令:今后凡于父母亡故,服丧期间悲伤过度者,朝廷将视情况委以重任。结果,此法令出台之后的第二年,宋国举国一年之中就有十几人因服丧期间的过度悲伤而死亡!

当然,韩非对宋君此举自有评论,他说:“子之服亲丧者,为爱之也,而尚可以赏劝也,况君上之于民乎?”其大意是说,子女为父母服丧,这是孝顺的缘故。如果国君因子女对父母孝顺而对其大加赏劝,那么国君这种“爱民”的行为,谁又该为此赏劝国君呢?

通过这个故事,现在的我们至少可以从中得出两个观点:第一,孝敬父母是人之本性,而属人本性的本身是与道德无关的,当然也是不能上升到道德高度的。第二,当人之本性的东西如果得到了法律层面上的“赏劝”,那就难保人们不会为了得到那个“赏劝”而去过度表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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