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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对征收决定合法性审查的要点分析

 玥儿1xsfqbr0hp 2020-06-08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8)赣行终341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

根据《征收条例》第八条规定,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基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等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本案所涉东湖广场北路周边地块旧城改造项目,系因省政府大院在省政府办公区整体迁移后,南昌市政府对该地块进行了重新规划,属于因规划调整而进行的旧城区改造,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属性。至于政府以市场化的方式具体实施,与征收决定的社会公共利益性并不矛盾。上诉人提出东湖区政府借旧城改造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征收目的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征收条例》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本案中,南昌市城乡规划局洪规字(2016)173号《关于确定东湖2016年度广场北路周边城市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用地范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复函》及附图、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洪国土资函(2016)158号《关于确认东湖2016年度广场北路周边地块、胜利路叠山路地块、裕丰大厦地块和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用地范围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回复意见》、南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洪发改投字(2016)31号《关于同意东湖2016年度广场北路周边地块城市棚户区(旧城)改造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等证据,证明相关职能部门分别确认本案所涉项目符合南昌市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南昌市政府办公厅洪府厅抄字(2016)68号《关于下达2016年度房屋征迁任务和土地收储计划的通知》证明东湖广场北路周边地块已列入南昌市2016年城市棚户区(旧城)改造计划,综合全案证据,该项目符合上述《征收条例》第九条规定。

根据《征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案所涉项目经过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共南昌市东湖委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了维稳部门意见,符合相关规定。

《征收条例》第十二条还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东湖区政府提交的大额来帐入帐单虽不能证明征收补偿费用完全符合前述规定,存在瑕疵,但本案征收决定涉及的大部分被征收人已经签订征收协议,对于选择了货币安置补偿的被征收人,也已补偿到位,该瑕疵并不影响被诉征收决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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