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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优先权法律解析之(一)——优先购买权

 静思之 2020-06-08

股权投资中,投资者作为出资方往往不会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因此产生了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为保护投资者免受信息不对称和其他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优先权条款在风险投资交易文件中被广泛使用。除了对风险的规避外,优先权条款还体现了股权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对退出方案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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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购买权
一、优先购买权释义

 白话释义:老股转让时,投资人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学术释义:公司的创始人或其他普通股股东拟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全部或部分拟出售股权的权利。

二、商业解析

1、对企业原始股东转让权利进行限制和制约,若创始人转让过多,将丧失公司控制权,限制创始人对外转让股权,督促创始人坚持带领公司持续经营。

2、最大限度地保护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利益,其他人转让老股一般都与最新一轮估值或下一轮估值存在折价空间。投资者优先受让老股,此后融资轮次出售股权,存在获利空间。

3、可以防止不受欢迎的股东进入企业。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条件

1、出售股东为除公司投资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即创始人及其他持有普通股股权的股东,如员工持股平台;

2、根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出售股东对外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已得到投资人股东批准或同意;

3、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投资人股东表示同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股权。“同等条件”是指与公司以外受让人受让该股权同等的条件。“条件”包括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方面。条件不宜分割。

五、优先认购权的除外情况

1、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

2、因执行经董事会通过的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而可能导致的股权转让;

3、其他经投资人或投资人董事事先明确书面同意的股权转让情形。

4、公司章程未约定条款排除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六、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

1、出售股东通知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事项:

出售股东拟接受预期买方提出购买目标股权的,其应提前向公司及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股东出售通知”)。该股东出售通知应包括下述内容:预期买方的基本情况;拟出售给预期买方的目标股权的数量;出售价格;以及关于所拟出售的所有重要条款和条件。

2、受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收到股东出售通知后,投资人股东可以向公司及出售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表明其有意按照其持股比例及根据股东出售通知所列明的条款和条件对拟出售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愿。

3、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问题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受让股东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因此,一般在交易文件及章程中,股东应就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如,要么卖方通知一个合理的期限,要么买方在30天内答复。

七、对外股权转让合同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冲突

1、股东仍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仍可以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实务操作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应该要求股权转让程序履行股东会决议,并且通知全体股东,否则可能发生争议。

2、对外转让股权合同依然有效: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股东或公司不能请求法院撤销该对外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该合同无效。因出让方设定优先认购权,导致善意第三人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善意第三人可主张违约责任。

八、出让股东拒绝出让的处理

转让股权的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其他股东无权强制要求转让股东转让股权,但出售股东应当赔偿其他股东合理的损失。

九、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股东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条件如下:

1、转让股东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2、非转让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十、优先购买权具体条款适用

1、优先购买权条款的常见表述

公司除投资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售股东”)拟向第三方(“预期买方”)出售其拥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拟出售股权”)时,投资人有权以同等条件及价格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拟出售股权。

转让股东就上述股权出售事宜应提前15个工作日通知公司及投资人,投资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投资人未于上述期限内回复转让股东,视为放弃行使本次优先购买权。(注:具体期限根据各方协商确认。)

2、投资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后对出售股东的限制

如果投资人及时地发出了行使优先购买权通知,则:出售股东不得进一步将拟出售股权出售予预期买方,并应尽快向投资人转让该等拟出售股权;如存在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足额购买其有权购买部分的目标股权,在收到该等未足额购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已完全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投资人有权以同等条件购买该等未出售部分的目标股权;且各方应积极配合完成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关事项。

3、多位投资人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比例计算

计算方式一:

多位投资人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每位投资人依据其在股东出售通知日所拥有的股权/股份数额占所有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投资人所拥有的股权/股份数额之和的百分比购买相应的拟出售股权。

计算方式二:

将拟出售股权在各投资人之间按照股东出售通知发出当日各投资人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即每一名投资人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拟出售股权数量(简称“优先购买份额”)应为出售股东拟出售股权总数乘以一个分数,该分数的分子为该名投资人届时持有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该分数的分母为所有投资人股东届时持有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

若任何投资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未能完全购买其优先购买份额,则已经完全购买其优先购买份额的投资人(简称“优先购买行权投资人”)有权对剩余部分的拟出售股权(简称“剩余拟出售股权”)进行二次购买(简称“二次购买权”)。决定二次购买的优先购买行权投资人以下简称“二次购买投资人”。

若各二次购买投资人拟二次购买的股权总数低于剩余拟出售股权总数,则每一名二次购买投资人有权二次购买的剩余拟出售股权数量应为该二次购买投资人在二次购买承诺中承诺的二次购买股权数量;

若各二次购买投资人拟二次购买的股权总数超过剩余拟出售股权总数,则每一名二次购买投资人有权二次购买的剩余拟出售股权数量应为剩余拟出售股权总数乘以一个分数,该分数的分子为该二次购买投资人在二次购买承诺中承诺的二次购买股权数量,该分数的分母为全体二次购买投资人在二次购买承诺中承诺的二次购买股权总数量。

具体的计算方式需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约定。

4、投资人转股限制

投资人向其关联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转让其在公司中持有的股权(除向公司竞争对手直接进行的股权转让外,该转让受限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受任何限制。在上述情形下,一般投资人会要求公司其他股东无条件地预先给予法律要求的同意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十一、优先购买权的分配原则

1、可以设定历次参与投资的需要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机构,依据出让时各方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放弃购买的,在该次分配时视同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2、可设定优先购买权先后顺位,前一顺位不行使权利时,后一顺位方有权选择。

关注公众号的最后都知道常见的优先权怎么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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