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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证明规则研究

 余文唐 2020-06-08
        内容摘要事实推定作为一种替代性的事实认定方式,在证据证明所不能及的地方发挥着重要 作用。然而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并结合司法实践的反馈,事实推定受到了长期的 批判乃至质疑。从理论上而言,事实推定虽名为推定但实为推论,它与真正的推定—— 法律推定——存在本质性的差别;从实践上而言,事实推定完全依赖于法官自由裁量权 的行使,因缺乏具体的规制程序而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主观性与随意性。因此,应该废弃 “事实推定”概念,以表见证明来承接该规则的内容与功能。作为一种证明规则,表见 证明变更了证明主题,将证明对象从难以证明的要件实事转化为易于证明的基础事实, 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能够缓解证明上的困难,避免诉讼陷入僵局。表见证明的适 用以典型事象经过为前提,以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为基础,从而能够防止法官恣 意,提高判决的信服力。从证明的效力上看,表见证明属于自由证明评价范畴,既未重 新分配证明责任,也未降低证明标准,更未改变实体法规范,它仅仅转换了具体的证据 提出责任,因此对方当事人仅需要提出反证就可以推翻表见证明的适用。在未来,我国 应以置后适用和谨慎适用为原则,加强和完善表见证明的案例指导工作,并通过强化法 官心证公开、发挥审级制度功能、实现法官职业化等措施的保障,构建起完善的表见证 明规则。 论文除去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从推定规则的混乱性入手,阐述了混乱性的表现及成因,以此引出国外 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所达成的“废弃事实推定概念”的基本共识。为了验证该基本共 识,对我国大陆地区现行的事实推定规则进行了理论分析与实证考察,发现事实推定本 质上属于推论而非推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等问题。 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我国诉讼法学界学者关于是否要废弃事实推定概念的两种主 张及理由,本文赞同废弃的观点,并论述了内外因共同作用结果、知识谱系传承等理由 作为论据。在替代概念的选择上,本文在选定表见证明后,对其概念进行了论述,同时 提到了英美法上的不证自明原则和日本法上的大致的推定。就其性质而言,表见证明属 于证明评价,是自由心证主义的一种体现。 第三部分:以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表见证明理论为参照,从适用要件、适用范围和功能三方面论述了表见证明的基本内容。表见证明包括基础事实、典型事象经过和经 验法则三个要件;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中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实现武器平等原 则、缓解证明上的困难、提高诉讼效率、实现经验法则类型化、促进实体法规范的实现 和完善等功能。 第四部分:从适用原则、保障措施和救济途径三方面构建和完善我国的表见证明规 则。具体而言,应以置后适用、谨慎适用和主动适用为原则;以加强和完善案例指导工 作、强化法官心证公开、保障对方当事人反证的权利、发挥审级制度功能、实现法官职 业化为保障措施;以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为救济途径。 关键词:事实推定表见证明;证明评价;典型事象经过;经验法则 AbstractFactual presumption alternativeway about fact-finding,and importantrole when proofcannot work.However,with theoreticalresearch judicialpractice,factual presumption has been debated evendoubted longtime.In theory,factual presumption inferenceessentially although namedpresumption,and essentialdifferences between factual presumption legalpresumption,the latter realpresumption.In practice,because judge'sdiscretion right,factual presumption has subjectivity certainextent.Therefore,we should abandon factual presumption's concept,and replace primafacie beweis. proofrule, prima facie beweis can change proof,reduceparties' burden proof,solve proof,andavoid litigationdeadlock.The application primafacie beweis typicaloccurrence highdegree canprevent judges from casualness courtdecision.From probativeeffect,the prima facie beweis belongs neitherredistribute proofnor reduce proof,itonly transforms giveevidence.So opposingparty just needs producecounter evidence primafacie beweis.In future,weshould establish primafacie beweis. articlemainly includes followingfour parts: firstpart starts from presumptionrules,and summarizes factualpresumption should abandoned.Inorder conclusion,theauthor analyzes factualpresumption from findssome questions,for instance factualpresumption essentiallyinference instead judgemakes different court decision similarcase,and so secondpart detailedly explains two opinions about whether factualpresumption.The author agrees opinionabout abandoning concept,andthinks combinedaction internalcause externalcause.Theoretical inheritance anotherimportant cause. After abandoning presumption,theauthor chooses prima facie beweis alternativeconcept,and concept.Theprinciple resipsa loquitur Anglo-Americanlaw generalpresumption Japaneselaw primafacie beweis.Furthermore,the prima facie beweis principleabout free evaluation thirdpart explains primarycoverage primafacie beweis Germanlaw ChineseTaiwan's law reference.Theprimary coverage includes important conditions, application scope specific,theimportant conditions include fundamental fact,typical occurrence thumb;theapplication scope include confirming negligentact causalrelationship tortcases;the functions include achieving proof,increasinglawsuit efficiency,completing substantivelaw,and so fourthpart deals primafacie beweis ourcountry threeaspects,principles application,measures legalremedy. Specifically speaking,the principles applicationinclude applicating lastly,carefully actively;themeasures safeguardmainly include perfecting case guiding system,strengthening judge'smental impressions, safeguarding opposing party's right producecounter evidence,playing functions trialgrade system achievingjudge professionalism;ways legalremedy include appealing retrial.Key words: factual presumption;prima facie beweis;evaluation proof;typicaloccurrence;rule 目录引言 12二、从事实推定走向表见证明 14(一)“事实推定”概念的存废之争 14(二)替代概念的选择 17(三)表见证明概述 18三、表见证明的基本内容 23(一)表见证明的要件 23(二)表见证明的适用范围 28(三)表见证明的功能 30四、表见证明在我国的构建和完善 32(一)表见证明的适用原则 32(二)表见证明的保障措施 34(三)表见证明的救济途径 36结语 37参考文献 引言证据裁判原则,又被称为证据裁判主义,系指法官或事实裁判者在诉讼中的事实认 定活动必须依赖于证据,裁判必须建立在证据基础之上。该原则是证据法制度的核心原 则,也是现代诉讼制度的基石,整个诉讼制度都是围绕着利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进而适 用法律来设置的。与之相对应,证据证明是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事实认定方式。 根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性不同,证据被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其中,直接证据所包含的内容与案件的主要事实具有同构性和一致性,一经证实即可直接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诉讼中当事人会尽可能地收集和提供直接证据。但在实际案 件中,直接证据往往是数量少且不易获得的;在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 以提供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主要事实并不是同构和一致的,它只有在与 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证据锁链或证据圆环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当事人无法提供直 接证据且其提供的间接证据不足以形成证据锁链或证据圆环时,案件某要件事实是否存 在就会出现真伪不明,法官就无法形成心证,诉讼就会陷入僵局。打破僵局的一种方法 是法官作出证明责任裁判,直接判决对真伪不明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败诉。 然而,正如有学者所言:“证明责任的作用永远不可能帮助法官对尚未形成心证的具体 事实形成心证。在裁判时,法官不能据以该被认定成立的事实出发。所以,证明责任判 决始终是‘最后的救济’,或者说‘最后一招’,如果为了使法官达到裁判之目的,就别 无选择。” 证明责任判决的目的是为了完成法官的裁判义务,对于事实认定没有任何积极作用,而且证明责任判决中所确定的案件事实可能与真实的事实是截然相反的,因此 法官在使用证明责任判决时必须慎之又慎,只有在穷尽了一切合理的事实认定手段但案 件要件事实依然处于真伪不明时方可使用。当证据证明的方法不可行,而又不能轻易地 适用证明责任作出判决时,学者们开始思考并寻找其他的事实认定方式,推定应运而生, 它在证据证明所不能及的地方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定能够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纠正 由于一方当事人更容易证明所引起的不平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武器平等;它还能 够缓解某些事实证明上的困难,解决依靠证据无力解决的问题,避免诉讼陷入僵局。有 凡是能够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称为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进行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称为间接证据。参见何家弘,张卫平主编:《简明证据法学》,北京: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49 [德]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 在推定的发展过程中,为了加深对推定现象及本质的认识和理解,学者们对它进行了分类研究。分类的依据有很多种,其中最权威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是有无法律明确规定, 据此可将推定分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从宏观角度来观察,事实推定有广泛的应用空 间与适用领域,换言之,对每项个案事实的认定,都或多或少地具备事实推定的因素, 原因则在于对案件真实性的理解是不能脱离和违背事物发展的基本态势的。但是,无论 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事实推定都受到了包括我国在内的众多国家学界学 者的批判与质疑,不断有学者主张事实推定不是真正的推定,应该废弃这个概念。与此 同时,有学者建议以表见证明来代替备受争议的事实推定,本文的观点正是如此。本文 欲通过三个问题的解决来论证这种观点,这三个问题分别为:为什么事实推定不是真正 的推定、是否要废弃“事实推定”概念、为什么选择表见证明作为替代者。而这三个问 题的解决离不开对我国现行的事实推定的理论分析与实证考察。在确定以表见证明代替 事实推定后,本文将对我国表见证明规则的构建与完善进行详细论述,这也是文章的重 点所在。在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创新之处主要表现 为理顺了事实推定表见证明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细化了在我国构建和完善表见证明 规则的措施。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推定是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中的共有概念,而三大诉讼 在诉讼目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方面都存在差别,因而推定在三大诉讼中的具体内 涵、外延、功能等也有所差别,本文使用和研究的推定、事实推定等概念均是民事诉讼 法意义上的,同时也会参考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领域中有关推定的理论和观点。 推定就是一项通过‘以对易于证明事实的证明来替代对难以证明事实之证明’的方式,使法院能够作出一项裁判的法律技术,如此一来就可以尽可能避免出现因难以证明之事实真伪不明,而使法院不得不适用证明责任判决的情 形。参见[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 458 一、事实推定存在的问题(一)混乱的推定规则 作为法律概念的推定有着非常悠久的历史,在古罗马时期人们就已经开始使用这个 概念,著名的《十二铜表法》第八表第26 条将夜间集会行为推定为聚众叛国并处死刑。 罗马法也明确地规定了一系列的推定规则,例如婚生子女推定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最早在正式的法典中规定了推定,该法典第1349 条规定:“推 定为法律或审判员依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所得的结果。”发展至今,推定已经成 为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诉讼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作为一种事实认定方式,它 在证据证明所不能及的地方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与其重要性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推定规则内部却呈现出一种非常混乱的局面, 对此已有不少学者进行了表述,例如“没有哪个学说会像推定学说那样,对推定的概念 十分混乱。可以肯定的说,迄今为止人们还不能成功地阐明推定的概念。” “所谓推定概念及其内涵在法学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在一般证据法方面,用此术语,流于冗滥。无论在学术论著或司法判例方面,每为各种不同意义之使用,极易使一般人对推 定产生混淆。” 语之随意,概念之混乱,无过于推定之理论者。”10 推定的混乱性表现在多个方面,其中 最明显的有三点:概念的混乱、具体内容的混乱以及法律效果的混乱。 首先,在推定概念的界定上,学者们做出了形形色色的表述,至今未能形成统一观 点。仅在我国诉讼法学界,比较有影响力的推定概念就有许多种,有的概念是抽象笼统 的,如“推定意在表示某一事实或若干事实,与另一事实或若干事实之间的关系。” 11 妻子在婚姻存续中受孕之子女,适用“母亲的丈夫就是子女的父亲”的原则,除有反证外,即为婚生子女。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年版,第201 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 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250 斯特龙主编:《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北京:中国出版社,2004 年版,第660 10骆永家:“推定之研究”,《台湾大学法学论丛》,1971 11李学灯:《证据法比较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2 年版,第250 定是标志基础事实和假定事实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据法范畴。”12 有的概念是详细具体的, 如“推定是指诉讼中认定事实的一种手段或方法,是指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是依据经 验法则、逻辑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出未知的推定事实。” 13 “推定是根据法律规定 或者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出未知的另一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对方当事人举 证推翻的一种证明规则。” 14 “推定是指根据两个事实之间的一般联系规律或者‘常态联 系’,当一个事实存在的时候,便可认定另外一个事实的存在。” 15 其次,对于推定的具体内容或者说推定的外延,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与分歧。有的学 者主张对推定应进行广义理解,凡是名为“推定”的规则皆可归入推定范畴;有的学者 则主张要对推定进行狭义理解,作为一项证据规则,它仅包括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 推定,其他的规则虽冠名为“推定”,但并非证据法上的推定;还有的学者主张一种更 狭义的理解,即真正意义上的推定仅指法律上的推定,事实上的推定也不是推定。 最后,对于推定的法律效果,学界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推定的法律效果是指推 定的适用对当事人的主张责任、举证行为、证明责任以及法官的事实认定行为所产生的 一系列的影响或效力,其中最关键的是推定如何影响证明责任,也即推定到底是导致主 观证明责任还是客观证明责任的转移。对于推定的法律效果,美国学者塞耶(Thayer) 与摩根(Morgan)之间曾经发生过激烈的辩论。塞耶认为推定唯一的法律效果就是导致 有关推定事实的证据提供责任(即主观证明责任)的转移,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了反驳 推定事实的证据,那么推定就不再适用。塞耶的观点也被称为“气泡爆裂”学说,它得 到了威格摩尔的认可 16 ,并被美国现行的《联邦证据规则》所采纳 17 。与塞耶观点不同, 摩根教授认为推定的法律效果为转移有关推定事实的说服责任(即客观证明责任),也 就是说由反对推定事实存在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推定事实不存在。摩根观点的理由在 于推定背后总是蕴含着社会政策,当一项推定以社会政策为依据时,为了保证社会政策 的实现,即使反对适用推定的当事人提出了反证,也不能轻易地否定推定的适用,以社 12 张保生主编:《证据法学》,北京:中国 出版社,2009 年版,第391 13李浩主编:《证据法学》(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年版,第265 14江伟主编:《民事证据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138 15何家弘,张卫平主编:《简明证据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年版,第107 16威格摩尔这样形容推定:“它就像黄昏中轻快飞翔的法律蝙蝠,但是,在事实的阳光下就消失了。” 17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301 条规定:“在民事案件中,除联邦制定法或者本证据规则另有规定外,推定所反对的 当事人负有提出证据反驳该推定的负担。但是,本条规则并不转移说服责任,该证明责任仍由原先承担它的当事人 承担。”参见王进喜:《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 年重塑版)条解》,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年版,第44 会政策为依据的推定必须得到格外的支持。18 在塞耶观点与摩根观点的“博弈”中产生 了第三种观点,根据该观点,推定具有二元法律效果。在确定推定的法律效果时,不能 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有的推定转移说服责任,而有的推定仅 转移证据提供责任。二元法律效果观点的基础在于并非所有的推定都是依据政策设置的。 “基于公共政策的推定能够确定说服责任;不是为了执行某种公共政策而是为了便于解 决某一特殊诉讼问题而确立的推定被赋予了塞耶效果(即转移证据提供责任)。” 19 我国 民事诉讼法学界实际上采用了二元法律效果观点,以政策为基础的法律推定转移客观证 明责任,而以经验为基础的事实推定仅转移主观证明责任。 推定内部之所以会呈现出一种非常混乱的局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根本的原 因是“推定”概念在发展初期的使用是广泛而随意的。一方面,“推定”概念被创造出 来后,人们对这个概念的使用是非常广泛的,遍及整个法律领域,但如今它却成为了证 据法上的专有概念。与这种限缩式的发展过程相对应,出现了广义推定、狭义推定与最 狭义推定概念。从不同的角度对推定进行理解,也就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各种各样的观 点交织在一起,就使得推定看起来是非常混乱的。另一方面,推定概念的使用也具有随 意性。在没有进行仔细甄别的情况下,许多规则就被贴上了推定的“标签”,塞耶就曾 对此进行过批判,“在我们的案例中,无数主张都是以推定名义出现的,而且在种类上 是那样不同且无可比性,在构思和表述上是那样地随意,完全缺乏缜密思考,根本无法 运用,更谈不上什么说服力。” 20 推定概念使用的广泛性与随意性使其外延不断扩大,最 终成为一个内容庞杂而混乱的“大家族”,有的是证据规则,有的是实体规范;有的能 够转移客观证明责任,有的仅能够转移主观证明责任;有的基于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而 适用,有的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而适用。虽然它们都冠以“推定”之名,但在性质功能 上存在相当大的差异。除了上述的根本原因外,有学者提到了其他方面原因,例如“证 据法的权威学者们对于推定的功能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而加剧了这种混淆和困惑。” 21 实际上,这个原因只是根本原因的一种表现形式。还有学者提出了一种值得思考的理由 ——对于创新或创造性思维的追求加剧了推定的混乱。在法学理论研究中,创新往往被 设定为研究目标之一。学者们也喜欢创设新理论或提出新观点,一方面在于他们在研究 18 [美]约翰 19[美]约翰 20[美]罗纳德 21易延友:《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第300 过程中发现现有理论不合理或不准确,于是按照自己的理解提出新理论或新观点;另一方面在于创设新理论或提出新观点可以成为学者“创造性思维”的标志性成果,在很大 程度上代表了其研究水平。复杂且模糊的推定正好为学者们进行创新提供了足够的空间, 可能出于减少混乱的目的也可能出于单纯进行创新的目的,大量新概念或新观点被创造 或提出,这就使得本就混乱的推定变得更加混乱,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推定理论上的混乱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不利影响,由于无法清晰准确地把握推定规 则,有的法官可能会错误地适用推定,而有的法官出于谨慎的考虑可能会尽量避免使用 推定尤其是需要其自由裁量的事实推定,此时推定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显然与 设置推定的目的相违背。通过对推定混乱的原因的考察,学者们意识到要想彻底解决混 乱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明确的指导,方法不是继续提出新理论新观点,而是对已有 的推定规则进行“清理”,找出那些名为推定但实非推定的规则并将它们排除在推定范 畴之外,之后就可得到一个内涵明确、外延清晰、性质功能一致的推定规则。学者们无 争议且迅速地将直接推定、意思推定和证据效力推定等规则排除 22 ,但在是否要排除事 实推定问题上产生了分歧,经过长期的争辩与论证,国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学界最终形 成一种基本共识:事实推定本质上属于推论而非推定,真正的推定仅指法律推定,应该 废弃“事实推定”概念。 在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是将推定分为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 事实推定依然被归入到推定范畴。虽然也有不少学者认可了前述的基本共识,但是受主 流观点影响,他们要么仅在文章或论著中简略提及而不作详细分析与论述,要么仅是部 分认可,即承认事实推定本质上是推论而不是推定,但依然把它归入推定范畴。随着理 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并结合司法实践的反馈,前述的基本共识必将成为我国学界新的主流 观点。要想完成主流观点的更新,对国外理论的简单“拿来”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对 我国现行的事实推定的理论分析与实证考察验证上述基本共识。 22 这三个规则实际上是在没有进行本质考察的情况下,仅凭表象被冠上了“推定”之名。直接推定概念诞生于推定 的分类研究中,根据产生的前提条件不同,推定分为无基础事实的推定与有基础事实的推定,其中无基础事实的推 定被称为直接推定,有基础事实的推定被称为推论推定。直接推定最初是被当作推定“家族”中的一员,但后来学 者发现直接推定规则其实是证明责任倒置规则,它是一种实体法规范而不是证据规则,因此被排除在推定范畴之外。 在日本,直接推定所代表的规则被称为暂定真实。意思推定被排除是因为它虽名为推定,但实际上是立法对意思表 示内容的一种法定解释,多数学者将其称为解释规则。证据效力推定本质上属于法定证据规则,它是关于证据能力 和证明力的规定,并不涉及事实认定问题。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推定范畴内存在着两个“事实推定”概念,一个是与“法律上的推定”相对应的“事实上的推定”,另一个是“法律上的推定”的下位概念——“法 律上的事实推定”,两者都可以简称为“事实推定”,下文使用和研究的“事实推定”是 指前者。 (二)事实推定的理论分析 1.事实推定的基本涵义 事实推定,又被称为事实上的推定、诉讼中的推定、司法推定等,是指由法院根据 经验法则和逻辑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出推定事实的一种证据规则。也有其他学 者对事实推定的概念做出了不同的表述,但这些表述大同小异,并无本质差别。 从逻辑上而言,事实推定是一种三段论推理,其中经验法则为其大前提。美国大法 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经验法则正是从经验中 归纳出来的有关事物的知识或法则,它是事实推定的核心要素,可以说没有经验法则就 没有事实推定。因此,事实推定实际上是法官依据经验法则而不是证据对案件要件事实 形成内心确信,它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范畴。 从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来看,以经验为基础的事实推定只会导致主观证明责 任的转移,而不会对客观证明责任产生任何影响。受推定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只需要 提供反证就可以推翻推定事实,从而使推定失去效力。 2.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 法律推定,又被称为法律上的推定、立法推定等,顾名思义就是直接由法律条文明 确规定的推定。法律将一些事实之间的关系,通过条文固定下来,在诉讼中,法官(或 事实裁判者)在特定的基础事实被证实后,就必须作出与之相联系的推定事实存在的判 23法律推定又包括两个下位概念——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 24 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为标准将推定分为法律推定与事实推定的这种分类方式有着非常23 何家弘,张卫平主编,前注[15],第108 24这种分类的依据在于推定的对象不同,前者的推定对象为某一待证事实,而后者的推定对象为某一权利或法律关 系。在进行权利推定时,不需要考虑权利产生或者消灭的基础事实,而只需要直接推定权利存在或不存在。 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凡是设置推定规则的国家或地区都曾经采用或正在采用这种分类方式;即使受到质疑与废弃,在一些国家它依然是学界的主流理论,我国大陆地区民事诉 讼法学界正是如此,各种民事诉讼法与证据法教科书都将这种分类方式作为重点进行介 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总是形影不离,它们之间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共同之处。第一,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具有相同的结构,都包括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两部分,都属于三段 论推理模式。第二,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拥有共同的基础——经验法则。无论是事实推 定还是法律推定,两者依据的都是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而这种常态联系通过经验法则 的形式被认识和反映的。第三,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都可以被反驳。这种可反驳性一方 面是因为经验法则所固有的且难以消除的或然性特征,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包括保护因推 定而遭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第四,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在一定条件 下可以相互转化。事实推定通常被认为是法律推定的来源之一,通过审判经验的总结和 法律的修订,事实推定可以转化为法律推定。法律推定也可以转化为事实推定,在法律 的发展过程中,虽然有些法律推定因为政策的改变或其他原因而被废止,但经验法则还 存在,事实裁判者依然可以进行事实推定。 虽然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之间存在共性,但两者之间的差别是非常明显的。第一, 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性质不同。事实推定是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 作出的推定,法律推定则是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作出的推定,因而事实推定是裁量的, 而法律推定是法定的。第二,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所属范畴不同。事实推定是法院利用 经验法则对当事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时所产生的自由评价,并不涉及到证明 责任的分配问题,它属于自由心证范畴。对于法律推定,我国诉讼法学界的通行观点是 法律推定一律强制性转移客观证明责任,它实际上是一种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属于证明 责任范畴。第三,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形式不同。事实推定具有鲜明的个案性,是否 适用事实推定以及选择何项经验法则都取决于法官对具体案情的分析。法律推定则具有 抽象性和普适性,只要法律规定的条件达成,就可直接适用推定规则,无需考虑案件具 体情况。第四,事实推定与法律推定的基础不同。一般认为,事实推定的基础是经验法 则,法律推定的基础是司法政策和经验法则,两者是有部分重合的。但是有学者指出有 些法律推定虽然从表面上看是基于经验法则,但是它们之所以由经验上升为明确的法律 规定,原因在于背后的国家的立法政策和价值取向。25 对此,可以通过对具体法律推定 规则的分析来进行理解,以自然人死亡推定为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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