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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投资手段的解析(识别投资陷阱)

 震宇易浩法律 2020-06-09

第一部分总结:

一、融资人引进投资变为引狼入室;

二、投资人成为股东后驱赶原股东。

突如其来的疫情,加剧了很多民营企业的“资金荒”,资金链的断裂把企业推向生死边缘,企业融资便成为一件异常棘手的工作。

上一期视频跟大家谈的内容与融资资金安全性有关,今天再跟大家谈谈投资人投资手段的话题,曾经有人问过我,为什么用“手段”这个词,我是这样回答的,总结这么多年律师执业经验,见过太多的企业融资变成引狼入室,见过太多的投资人进入公司后想尽一切办法驱赶原股东独占公司,我给有些投资人的做法总结了这么几个词“不择手段”、“吃干榨净”、“敲骨吸髓”。

“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有些投资人以股东身份进入公司之后就展开了驱逐原股东的行动,原股东不会甘心被赶走,奋起反抗,很多这种融投资案例,最后是以一方或双方都有人被送进监狱而画上句号。

下面先跟大家分享一个小故事:

第二部分故事总结:

一、新股东离间老股东;

二、刑事手段威胁逼走原股东。

皮长山开了一家软件公司,自己的老婆担任公司会计,公司有几项专利技术,邀请了三个大学同学一同创业,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找到了一家投资公司,老总叫钱大拿,钱大拿非常看好公司的几项专利技术,认为市场前景巨大。

钱大拿公司投资1500万,占股比例15%。让皮长山意外的是,钱大拿不要求做投资前尽职调查,直接先给500万变更公司股东,后续1000万三个月内到账。

钱大拿成为股东后,就开始查账,什么会计账簿、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等都要看。皮长山很惊讶公司成立五年了,从没有股东要求看这么多材料,但又不敢得罪钱大拿毕竟还有1000万没有到账,就全部满足了他的要求。

钱大拿聘请了专业会计师查账一个月,得出结论皮长山跟他老婆涉嫌职务侵占罪,侵占公司资金180万,涉嫌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500万,并将这一结果告知其他三位小股东。

这一下公司炸锅了,钱大拿与其他三个股东开始逼宫,给皮长山两条路,一低价转让手里的股权后走人,二报警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将皮长山与他老婆一起抓起来判刑。

皮长山无奈,选择第一个方案,含恨离开公司。

第三部分故事分析:

一、股东享有知情权查阅公司账目;

二、尊重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

故事先讲到这里,归纳几个故事情节:

一、皮长山公司有专利技术;

二、钱大拿投资前不要求做尽职调查;

三、钱大拿先给500百万变为股东接着就开始查账;

四、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皮长山长期把持公司,在钱大拿提出查账的要求后,他感到十分惊讶,公司成立五年了,没有哪个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如此详细的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等材料。

投资人钱大拿的 眼光很毒辣,一眼就看穿了这种男方掌管公司,老婆具体管账的公司管理模式。虽然双方约定的投资款是1500万元,但根据钱大拿经验判断,这种公司500万即可拿下,后来发生的事情也印证了钱大拿的判断。因为,皮长山掌控公司五年之久,其他股东被排除管理体系,这公司就是皮长山的一言堂,缺少监督。

对于经验老到的投资人只要去目标公司转一圈,跟所有股东开个会或是喝顿酒,就基本看明白一个公司的运营模式、盈利模式、管理模式,一般中小型公司在这三个模式上都有一个通病,我们称之为“家天下”模式,简单表述就是“我的钱是我的,公司的钱也是我的。”公司大股东出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自己的亲属担任财务负责人,长期漠视其他股东利益,在自己的经营理念中没有一丝一毫的法人独立财产概念。

这种长期漠视公司法人独立财产、其他股东利益的做法,除了会带来民事纠纷风险,更要命的是刑事风险。

跟大家聊一下风险演变的过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会计法》第九条对财务会计报告作了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这两个法条看似普通简单,但这却是大多数公司股东之间内斗的导火索,很多“家天下”的公司,大股东长期漠视小股东利益,要么不给看财务会计报告,要么给看一个被“阉割”的财务会计报告。

久而久之,矛盾激化,小股东必然会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要求查账,一查账就发现大股东、董事、公司高管侵占公司利益的事情。这时小股东一旦掌握对方涉嫌犯罪的证据,要么直接报警,常见罪名就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要么就是以此作为与大股东、董事谈判筹码,索要巨额分红。

面对这种情况,长期侵占公司、小股东利益的大股东或董事如果从公司转移走的财产太多,数额巨大,又没能力返还,就会采取极端措施,“反正撕碎龙袍是死,打死太子也是死”,就一不做二不休,销毁相关财务账目。

这样一搞,整个公司经营陷入瘫痪,双方彻底撕破脸,为把大股东、董事彻底送进监狱,小股东便会再从税务角度入手,去举报大股东、董事等人偷逃税款。

作为律师往往在这种情况下,经常能听到小股东会愤恨不平的说,钱也不要,必须把他们搞进去。大股东会怎么说呢?“等老子过了这一劫看我怎么收拾他们。”

典型的反目成仇故事。

很多经验老到投资人早就看穿了这一点,见过太多公司内斗,所以在他们看来只要一个公司所掌握的技术有市场前景,而开公司的人又恰恰熟人一起创业,那么投资人就可以用非常低的成本拿下这家公司。

目前融投资市场上,投资人团队的组建除原有的财务会计专业、民商法律专业人员之外,还引入了刑事法律专业人员。

投资人在长期投资企业过程中发现,一旦投资方与融资方发生纠纷会陷入长期无休止的民商事诉讼之中,诉讼成本非常高。但如果运用刑事手段解决纠纷会事半功倍,以融资方股东丧失人身自由进行威逼利诱,快速突破融资方股东的心理防线,达到投资人的目的。

我们前面故事中提到的钱大拿就是这样的投资人,经常使用的罪名也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千元以上够立案标准。)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万元即为数额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挪用资金放高利贷。)

咱们故事中提到的皮长山与他管财务的妻子,两个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非常容易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去侵占、挪用公司的资金,公司的钱是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不是任何一个股东自己的钱,现代公司制度之所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如果法律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的行为不加惩处,任由这些人损害公司利益,这样势必会对现代公司制度造成冲击,严重影响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不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像故事中提到的钱大拿这种投资人就专挑皮长山的这类公司下手,知道你有软肋,拿捏得死死的,为什么我们说故事中的皮长山含恨离开公司,他是心有不甘,但又怕刑事责任连累自己的老婆,一个人坐牢,家庭可能还可勉强支撑,如果真是两口子都抓进监狱,一个家庭就毁了,皮长山自知理亏,根本不敢跟钱大拿硬碰硬,因为他赌不起!

第四部分律师建议总结:

一、融资人团队配备刑辩律师全程防控风险;

二、公司治理保障小股东权益。

下面提几点律师建议吧!

一、如果在融资过程中,投资人不在乎甚至不去做投资前的尽职调查,诸位融资人就要警觉起来,但凡违反正常程序的事情,可能后面都埋着雷。

二、投资人与融资人之间相爱相杀的故事,每天都在上演,在投资人法律事务团队成员发生变化之时,大多数融资人还不了解刑事律师在融投资业务中所担任的是出现重大利益纠纷时,一击必杀的狠角色。

所以,融资方也要吸收具备刑事业务能力的专业人员加入团队,一是在研判投资人投资策略、法律文件上提供专业帮助,辨识刑事陷阱,二是在一旦民商事纠纷出现变为刑事案件的端倪时,及时提供相应支持防控刑事风险发生,三是如果最坏的情况出现,融资人“被人下套”陷害,丧失人身自由,刑事律师可以第一时间介入案件,提供维权法律帮助。

三、诸位企业家,必须抛弃“家天下”的公司治理观念,用现代化的公司治理方式去管理公司,尊重小股东利益,发挥公司监事应由的职能,利用制度去自主的有效约束大股东、董事、公司高管的权利,防止侵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发生。

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公司合规审查制度,尤其在财税事务上筑起防火墙,最大限度防控刑事风险。

以上是给大家的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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