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 第二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 前海法院 “工商银行亚洲公司申请执行案” 榜!上!有!名! 想知道案件“柳暗花明”的执行过程吗 小编今天带你揭秘 Part 1 查明被执行人房产可拍卖偿债 2016年 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因与郑某、某工业公司及库某因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前海法院并获胜诉,后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向前海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涉案款项约人民币 300余万元。 执行过程中 前海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的房产,可通过拍卖用于偿还生效法律文书款项。 Part 2 被执行人已申请破产 法律文书送达困难 前海法院在案件办理中查明 该案的被执行人某工业公司是香港注册的企业,另一被执行人库某也是香港居民,两被执行对象在香港已经申请破产并已确定破产清盘人和破产受托人。两被执行人目前都不能正常参与到诉讼中,即使查明被执行人郑某的房产可用于偿还款项,因执行程序难以推进,影响到申请执行人兑现其合法权利。 一般的执行程序
Part3 适用香港法破解执行难题 前海法院查明 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93、199条规定,清盘人有权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在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破产条例》第61条规定,受托人可在与该破产人的财产有关的任何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 因此,法院认定某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分别系二者的合法代表人,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郑某的代理律师、某工业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送达了相应的法律文书,使该案执行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加速兑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案件点评 在本案的执行中,前海法院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1 某工业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是否为本案的合法代表人 法人或自然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谁有资格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应当分别适用法人登记地或自然人经常居住地法律确定,在本案中,即应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根据前述香港有关法律规定,公司破产清盘人有权以公司名义或代表公司在任何诉讼或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个人破产受托人可在与破产人的财产有关的任何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中答辩。鉴于此,前海法院认定,某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分别系二者的合法代表人。 2 执行过程中的送达程序是否有效 送达问题系程序性事项,由程序法调整,应适用法院地法,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等相关规定进行送达。鉴于某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分别系二者的合法代表人,前海法院向被执行人郑某的代理律师、某工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盘人、库某的破产受托人送达相应的法律文书,符合前述相关法律规定。 执行案件以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终极目标,而在执行案件的财产处置过程中,司法送达可能会出现一些法定的情形,影响到执行效率。本案中,前海法院通过适用香港法律认定香港清盘企业和破产个人的合法代表人并向其送达司法文书,提升司法送达和执行效率,及时帮助申请执行人兑现了合法权益。 END. 撰稿 | 刘月瑜 编辑 | 沈晶莹 刘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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