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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法家的发展:申不害和慎到

 人类研究中心 2020-06-11

1。申不害重"术"的思想

申不害(?-公元前337年),郑之京(今河南荣阳)人。早先是郑国的贱臣,因长于"术",韩昭侯用为相。在他执政的15年中,改革内政外交,使韩国"国治兵强,无侵韩者"。申不害在"术"的方面,对法家的理论有所贡献。他的著作《申子》已失传,《群书治要》仅保留了《大体》一篇。《玉函山房辑佚书》有《申子》的辑本。在《韩非子》里保存了好些申不害与韩昭侯关于"术"的故事。"术"是什么呢?《韩非子·定法》说:"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也就是国君驾御臣下的统治权术。它是用来加强国君的权力、巩固国君的地位和防止臣下篡权犯上的。

申子认为,对国君造成威协的是其左右近臣。他认为,国君往往高筑城郭,紧闭宫门,以防寇戎盗贼,然而这对防范真正弑君取国者并不一定有用。《申子·大体》指出:"乱臣不难破国也"。因此,国君必须用"术"来驾御群臣。《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记载,首先国君要"无为",不轻易表明态度,这样臣下摸不透国君的心思,国君才便于窥察群臣。申不害所谓国君的"无为",并非无所作为,而是为了加强君主独裁。他说:"独视者谓明,独听者谓聪,能独断者,故可以为天下主。"申子强调国君独断的重要。《太平御览》卷六二四引《申子》说:"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因此,国君说话要非常慎重。申不害的"术"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循名责实。《申子·大体》说:"为人君者,操契以责其名。"即国君用契约来检查为官者是否按规定办事。《韩非子·难三》记载,申不害还主张"治不踰官,虽知不言"。即分职任官,各司其职,互不干涉。当然,申不害也具有法家的基本特点,主张"明法察令"、"任法不任智"。

2。慎到重"势"与重"法"的思想

慎到,《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说是赵人。生卒年很难考定。《汉书·艺文志》班固自注说他"先申韩,申韩称之"。但此说不大可信。

申不害早于孟子,若慎到先于申不害,则慎到亦早于孟子。因为孟子在齐宣王取燕以后,已经离开稷下归邹,所以不及齐湣王。而慎到在齐湣王末年(公元前284年)才离开稷下学宫。《盐铁论·论儒》说:"及湣王诸儒谏不从,各分散。慎到、捷子亡去"由此看来,慎到后于孟子,因而也不可能先于申不害。慎到在齐宣王时是稷下先生,齐宣王十八年(公元前325年)"赐第为上大夫"。据《战国策·楚策二》记载,慎到曾为在齐作人质的楚太子(后为楚襄公)之傅。时间大约在齐湣王二年(公元前300年)。齐湣王末年,慎到离齐后到了韩国。东汉应劭《风俗通义·姓氏》(该书已佚,在《二酉堂丛书》有清人张澍辑本)说:"慎到为韩大夫"。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说慎到约生于公元前350年,死于公元前275年,大体上是可信的。

慎到的思想比较复杂,这里只说他受"西河之学"子夏"善持势"的影响,而发展了法家重"势"的理论,以及重视法治的思想。在这方面,慎到对法家的理论是有所贡献的。他强调"势"的重要说:"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他又用古代眼力很好的离朱(《孟子》又叫离娄)作比喻,说离朱可以看清百步之外的"秋毫之末",而在水下却看不清楚。这是什么原因呢?他说:"非目不明也,其势难睹者也。"并不是离朱的眼力不好,而是所处的地位难以看清楚。可见,国君所处的君位十分重要。因此,他认为不必要求国君十分贤智,只要掌握了国君的权势,就"令则行,禁则止"。

慎到认为君主应该十分重视法治。《慎子·君臣》指出,作为一国的君主,不必多听,而要根据法的规定去观察臣下的得失。与法无关的话不听,不合法的事,绝对不去干;没有功劳的亲人,不任用为官吏。

"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唯法所在。"这就是说,法要高于一切,君主要以法为准绳。《慎子·君人》说:"大君任说而弗根,则事断于法矣。"他认为,一个国家不能没有法。所以《慎子·威德》说:"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所以一人心也。"即法虽然不完善,但还是比没有法要好,因为它可以用来统一人的思想。慎到认为战国时代的动乱纷争,就是因为没有常法。国家有了法,就能治理好,因此他主张立法。《慎子·佚文》说:"有权衡者,不可欺以轻重;有尺寸者,不可差以长短;有法度者,不可巧以诈伪。"这充分说明了立法的重要。

慎到认为,立法的原则应该合乎人心。《慎子·佚文》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这里所说的"合乎人心",就是说,立法要因循天道、人情。要使各人能"自为",即为了自己,使之满足一定的私欲。这就是立法者的"公"了。立法者的"公",实际上就是按封建统治者的意愿,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的财富与权力进行再分配。也就是要"定分"。《吕氏春秋·慎势》记载慎到认为,野兔在山上,因为"分未定",即所有权没有确定,因此人人都去追逐,而市场上摆着卖的兔子,因为"分已定",即所有权已经确定,因此便没有人去争了。据此,他认为,只要用法律形式把社会财富和权力都规定明确,天下就自然会安定了。

慎到重视法,还表现在他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他说:"事断于法,是国之大道也。"又说:"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矣。""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同功殊赏,同罪殊罚矣。怨之所由生也。"他认为如果君主抛弃法,而用自己的好恶来治理国家,就会造成诛杀、奖赏、给予和夺取都从君主的心愿出发,那么就会同样的功劳、奖赏却不同,同样的罪行,处罚却不一样。因此,怨恨就自然产生了。国家就会因此动乱。

慎到还主张"不尚贤"。他说:"立君而尊贤,是贤与君争,其乱甚于无君。"他认为立了国君,而又提倡尊贤,是贤臣与国君相争,这样比不立国君更乱。但是国君应该任用贤能,《慎子·知忠》主张"贤使任职"。国君要根据臣下的特长,扬长避短,任用各种人才,而"不设一方以求于人"。因为慎到有以上主张,所以《荀子·解蔽》批评慎到"蔽于法而不知贤"。

慎到还主张君主独裁。《慎子·佚文》说:"两贵不相事,两贱不相使。"又说:"多贤不可以多君。"但是,慎到的君主独裁,不是为君主的个人利益,而是要以国家利益高于君主的私利。《慎子·威德》说:"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立国君以为国,非立国以为君也。"可见,慎到有明确的公私观,即封建国家的利益是公,而奴隶制的家族利益是私。这就是《慎子·威德》所说的"立公所以弃私也"。

这种理论在当时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

慎到虽然重视法,但是他并没有制定出一部封建的法典。正如《荀子·非十二子》所批评的:"尚法而无法"。然而他提出的一套封建的法治理论,对于以后的法家思想是有相当大影响的。慎到这些理论,符合战国时代的需要。它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建立中央集权专制主义的封建政权。慎到的理论反映了早期法家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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